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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10?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2016年10月13日18时40分许,在省道S352枣庄市峄城区境内65公里+748米处,一辆号牌为鲁HBV575(鲁HVT96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汽车(共载11人)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三轮汽车上9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于2016年10月14日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和枣庄市政府组成的枣庄市峄城区“10.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调查组)。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鲁HBV575(鲁HVT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该车由牵引车和挂车组成。其中,牵引车号牌为鲁HBV575,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2月4日在山东梁山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枣庄市运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线检测,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使用性质为货运。挂车号牌为鲁HVT96挂,鲁驰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核载34吨。该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1月31日,分别于2015年1月6日、12月4日在山东梁山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枣庄运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线检测。事发时,鲁HBV575(鲁HVT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临沂市兰陵县人王海峰。经梁山县交通局查证,该车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系非法营运。

  经查,2015年3月份,江苏邳州人林海钢购买该车,并挂靠在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3月份,林海钢在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前王老四汽配修理厂,对该车货箱加高了0.2米。2016年4月份,林海钢将该车卖给王海峰。

  2.三轮汽车

  经查,三轮汽车为时风牌,于2011年购买,车辆所有人为事发时车辆驾驶人于文海。于文海购买该车后未注册登记,车辆无号牌。

  事发时,该车共乘载11人,其中驾驶室内乘坐2人,三轮汽车货斗内乘坐9人,车上乘坐人员为于文海雇用的工人,10月13日由临沂市兰陵县新兴镇小寨子村施工工地出发,返回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驻地。

  (二)相关人员情况

  1.褚峰,男,31岁,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前石佛村人,鲁HBV575(鲁HVT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日期为2007年2月14日,有效期止2023年2月14日,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交违法记分0分。

  2.于文海,男,49岁,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三里庄村人,无牌三轮汽车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死亡。

  3.王海峰(曾用名王伟),男,34岁,临沂市兰陵县兰陵镇西北圩村人,鲁HBV575(鲁HVT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

  4.魏广勤,女,33岁,临沂市兰陵县兰陵镇西北圩村人,系王海峰妻子,在事故发生后转移资产。

  5.刘兵,男,35岁,济宁市梁山县馆驿镇大刘庄村人,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6.林海钢,男,33岁,江苏省邳州市邢楼镇刘屯村朱庄人,重型半挂牵引车前车主。

  7.王忠全,男,43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前王村人,重型半挂牵引车改装人。

  (三)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梁山县拳铺镇孔楼村,2014年10月15日经梁山县工商部门核准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原法人代表为李存有,2016年9月26日,法人代表变更,现法人代表为刘兵。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在梁山县交通运输部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370832008483),有效期为2014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该公司有182辆权属货运车辆,其中43辆在济宁市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办理了《道路运输证》,139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并涉嫌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

  2.石子加工点。枣庄市市中区人甘信武个人出资建设,位于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原枣庄沪园实业有限公司废弃的院内,无任何手续,该石子加工点不采石,主要是从社会上收购石头进行加工。甘信武雇用7人,从2015年9月20日前后开始生产。2016年3月26日,在峄城区峨山镇集中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和治理扬尘专项行动中对该加工点予以取缔,并拆除了生产设施,至事发前一直处于停产状态。院内现存石子是拆除前加工生产的。

  3.峄城区底阁镇前王老四汽配修理厂。位于峄城区底阁镇前王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过期,经营者为王忠全,主要从事电气焊修理。

  (四)事故道路情况

  1.事发路段情况。事发路段为省道S352郯(城)薛(城)线东段,位于枣庄市峄城区,起点为枣庄临沂界,终点位于峄城区吴林街道,东西走向,路线长20.296公里,于2015年12月29日交工验收合格后通车。设计单位为枣庄市路达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山东省滨州市公路工程监理咨询公司。验收参加单位有枣庄市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站、枣庄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枣庄市安监局和枣庄市公路管理局,交工验收合格。因未到竣工验收时间(交工验收后24个月),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管养单位为枣庄市峄城公路局。

  2.道路技术指标。该路段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设计速度60km/h,限速50km/h。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全宽12米,其中行车道宽3.75米,硬路肩宽2.25米。涉事路段位于峄城区峨山镇以西,路线中心桩号为K65+748,涉事路段平面线形为直线,纵面线型由东向西为上坡路段(坡长570米、纵坡0.893%),坡长和纵坡满足设计要求。该路段不属于危险点段。

  3.交通设施情况。道路自东向西设有地点标志、限制质量标志、轴载标志和村庄标志。路面中心施划黄色虚线,行车道外边缘施划白色单实线。该路段的交通设施设置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2009)要求。

  (五)驾驶人血检情况

  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褚峰、于文海血样中酒精及毒品含量进行检验,未检测出乙醇、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咪达唑仑、氯丙嗪、巴比妥、硝甲安定成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0月13日16时许,褚峰驾驶鲁HBV575(鲁HVT9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临沂市兰陵县兰陵镇恒昌汽车修理厂出发,沿S35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左庄村原枣庄沪园实业有限公司院内装石子。17时50分许,该车装满石子后沿352省道由西向东前往临沂市郯城县二庙镇送货,18时40分许行驶至事故地点。17时30分许,于文海驾驶载有10人的三轮汽车,由临沂市兰陵县新兴镇小寨子村施工工地返回峄城区吴林办事处驻地,于18时40分许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对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迎面相撞。事故发生后,褚峰用手机拨打了120,并向122、110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6年10月13日18时47分,峄城公安分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立即通知峨山中队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并迅速与相继到达的峨山镇派出所民警及消防官兵、医疗急救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同时逐级进行了报告。枣庄市和峄城区两级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重大事故应急响应,成立了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事故处置、医疗救治、善后处理、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事故调查、综合协调7个工作小组,共同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当日23时30分,事故现场清理结束,相关路段恢复交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技术鉴定确认,事故发生前,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道路中心黄虚线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距离碰撞点约20米时,行驶路线向北偏移,车身左侧进入北侧行车道,骑压道路中心黄虚线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在正面相撞瞬间,半挂牵引车左前轮越过道路中心黄虚线中线1.33米,三轮汽车左后轮越过黄虚线中线0.53米,都存在逆向行驶行为,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重型半挂牵引车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碰撞前该车行驶速度为55-60公里/小时,严重超载,核载34吨,实载113吨,超载232%,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1.济宁市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极其混乱。事故中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实际由车主王海峰经营管理,该公司“只收费、不管理”,没有履行对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等职责。该公司182辆权属货运车辆中有139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属于非法营运,并涉嫌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

  2.济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监督检查不力。

  (1)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对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发现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包括肇事货车在内的139辆权属货运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未被纳入交通部门监管的违规行为。

  (2)济宁市梁山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对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发现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包括肇事货车在内的139辆权属货运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未被纳入交通部门监管的违规行为。

  (3)济宁市梁山县交通运输局。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梁山县运输管理所和拳铺镇交通管理所履行职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梁山县运输管理所对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

  3.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

  (1)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未按要求认真开展货车违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未发现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严重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2)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组织领导峄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开展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

  4.枣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

  (1)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峨山中队。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未能发现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严重超载、肇事三轮汽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及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

  (2)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吴林中队。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未能发现肇事三轮汽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及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

  (3)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组织、监督峨山中队、吴林中队查处车辆超载、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以及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不力。

  (4)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对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查处车辆超载、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督促指导不力。

  5.地方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力。

  (1)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不力,未发现沪园石子加工点被强制拆除后,仍继续销售石子的违法行为。

  (2)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打非治违不力,对辖区内三轮汽车无牌照、驾驶人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

  (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力,未认真督促公安交警及交通运输等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政府。履行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力,未认真督促梁山县交通运输局落实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对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存在的工作不力问题失察。

  (5)枣庄市人民政府。对峄城区人民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打非治违”工作指导和监督不力。

  (6)济宁市人民政府。对梁山县人民政府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打非治违”、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枣庄市峄城区“10?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对涉嫌犯罪人员处理意见

  肇事货车驾驶人褚峰、肇事货车实际车主王海峰及其配偶魏广勤、肇事货车原车主林海钢、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兵、峄城区底阁镇前王老四汽配修理厂经营人王忠全因涉嫌犯罪,已被批准逮捕或取保候审。上述6人均非中共党员。

  鉴于肇事三轮汽车驾驶人于文海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违纪人员处理意见

  1.褚衍冰,中共党员,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峨山中队中队长,主持峨山中队工作。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未发现肇事货车严重超载、超速和肇事三轮汽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周长科,中共党员,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并主持吴林中队工作。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未发现肇事三轮汽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未建立完善辖区内无牌无证农用车台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孔祥华,中共党员,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主持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吴林中队建立完善辖区内无牌无证农用车台帐,对峨山中队、吴林中队存在的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4.王宝传,中共党员,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工作。疏于管理,对交警大队存在的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侯伟,中共党员,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工作。疏于管理,对交警大队存在的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时树干,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峄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峄城区公安分局。疏于管理,未认真督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在的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7.周长喜,中共党员,梁山县交通运输局韩岗所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拳铺交通管理所所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持拳铺镇交通管理所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职责,未发现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8.齐德平,中共党员,梁山县交通运输局机关支部委员会委员、运输管理所所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持运输管理所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职责,未发现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9.王爱国,中共党员,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运输管理所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运输管理所和拳铺镇交通管理所履行职责,对运输管理所和拳铺镇交通管理所存在的履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0.黄尊科,中共党员,济宁市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济宁市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下属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对运输管理所和拳铺镇交通管理所存在的履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1.李瑞林,中共党员,梁山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工作。疏于管理,对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存在的履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职能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周上斌,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和治超检测站党支部书记、农村公路管理处副主任(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持峄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工作。未按照《枣庄市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计划,未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郭依峰,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农村公路管理处主任,分管交通运输监察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组织、督促峄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对峄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存在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4.张峰,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枣庄市峄城区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峄城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存在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张思龙,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综治办副主任、反邪教办公室主任,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不力,未发现沪园石子加工点被强制拆除后,仍继续销售石子、为肇事车辆严重超限装载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褚晓知,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党委副书记、峨山镇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按规定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队履行监督职责,对行政执法队存在的工作监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花玉磊,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持吴林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工作。未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履行排查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和管理考核道路安全交通协管员队伍职责,未发现肇事三轮车无号牌、驾驶人无证驾驶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雷天峰,中共党员,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党委委员,分管农村公路管理站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农村公路管理站履行职责,对农村公路管理站存在的履行排查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和管理考核道路安全交通协管员队伍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有关单位处理意见

  责成相关单位部门对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沪园石料厂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枣庄峄城区委、区政府向枣庄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枣庄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梁山县委、县政府向济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济宁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省政府枣庄市峄城区“10?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7年6月26日

  内容有删减,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编辑 穆沐

  编排:李晓晴 王克平

  审校:夏宁

  

初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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