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四个大队同时在太行日报发布
关于领取事故保证金、事故押金的公告
请有关人员及时领取
一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公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担保规定》第13条有关规定,凡在1997年5月—2016年10月期间在本辖区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纳事故保证金和事故押金的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大队领取交纳、剩余的事故保证金或事故押金。(凭交纳收据凭证、居民身份证,丢失收据的,写出申请由办案民警确认后领取)。逾期本大队将上缴当地政府财政部门。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18年11月15日
二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公告
为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担保规定》第13条有关规定,凡在2017年以前因发生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交纳事故保证金和事故押金的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领取剩余的事故保证金和事故押金(凭交纳银行凭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事故保证金和事故押金,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上缴当地政府财政部门。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18年11月15日
三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公告
为了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担保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大队要对2018年3月31日前所交事故保证金进行清退,当事人请及时到我大队领取,逾期不来领取者,我大队将对保证金依法处理。
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
2018年11月15日
四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公告
为了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担保规定》第13条的有关规定,凡在2018年1月1日前因发生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理的,所交纳事故保证金的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请到交警四大队办理剩余事故保证金或事故押金的退还事宜(凭交纳保证金收据、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逾期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法上缴当地政府财政部门。
特此公告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018年11月15日
来源:晋城交警支队 推荐: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