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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东营曝光两起典型交通事故!

导 语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东营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还请广大网友结合自身实际,引以为戒。

今天,要曝光的是2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

2019年11月28日17时22分许,张某某驾驶鲁EEK***号小型轿车沿莒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城万达公交站牌处时,与由西南向东北斜穿道路步行的邵某某相撞,致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2

2019年12月02日17时15分许,杨某忠驾驶鲁EH***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口区滨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第2公里+600米桩附近时,遇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向西转弯停车等待的李某美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实,杨某忠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夜间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美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此,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应确保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来源:东营交警权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