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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停车场要1100元停车费

  发生交通事故,停车费到底要不要收?近日,临沂市民王先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停放在停车场,停车场要收1100元的停车费。王先生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后,该停车场表示将退还不合理收费。

  据市民王先生介绍,2015年12月22日,王先生驾车外出时,在莒南县十字路镇兴隆店子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报警后,2015年12月25日,车辆停放在莒南外环一停车场。2016年2月18日,王先生到停车场提车,停车场向其收费1100元。但根据相关规定,事故车辆扣押停车费不应由个人承担,故而马先生认为此项收费不合理。

  接到市民反映后,莒南县交警部门就其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据了解,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就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016年2月22日,交警部门已经与停车场联系。该停车场表示,将退还不合理收费。对此,王先生表示理解。

  记者 袁文潇

刘国栋、李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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