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法院首次合并审理交强险与商业险
莱阳法院首次合并审理交强险与商业险
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2013-01-27 15:51 来源: 半岛网-蓝色快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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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记者 王洪漪 通讯员 夏荣德 滕彦龙日前,莱阳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与以往不同的是,法院此次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和商业险
□事故回放
客车掉头后右拐撞伤摩托车司机
2012年3月11日,被告司机位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莱阳大郭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某路口时,位某掉头后又向右转弯 ,不想却与驾驶摩托车沿大郭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姜某发生碰撞事故,致姜某受伤。受伤后的姜某来到莱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位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在治疗期间了解到,位某的小型客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还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随后,姜某提起诉讼,将肇事司机和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判
司法解释实施后两险赔偿一堂审
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行,受害人可在同一案件中要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同时赔付。
因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姜某增加了诉讼请求,除了要求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原来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求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院宣判
交强险与三者险给予一次性判决
庭审过程中,被告交强险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但是被告商业险保险公司却对商业险部分的赔偿提出了异议,他们主张先行确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暂时不进行商业险的赔偿。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位某的小型客车在被告交强险保险公司处投了保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位某还为该车在被告商业险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原告损失,被告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按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姜某医疗费、财产损失、伤残护理误工等各项损失共计100754.4元;被告商业险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09.1元。据悉,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后,莱阳法院合并审理宣判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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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险种一起判有了法律依据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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