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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蓬莱两副市长因11名幼儿死亡校车事故被处分

人民网北京3月18日电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今日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山东省政府近日批复了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依法依纪追究数十名责任人的责任。其中,蓬莱市政府副市长徐爱华,蓬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培歧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以下为批复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15〕52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调查组”)提交的《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责任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责任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责任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责任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的责任: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张爱敏,肇事小型面包车驾驶员。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2.戴世林,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张阁,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张玉红,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幼儿园负责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郭君平,小型面包车车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张虎,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建议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7.冷德发,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校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8.辛彦君,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9.吴艳艳,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教师。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0.葛寿运,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教师。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慕永娜,蓬莱市教学研究室副主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2.聂希鹏,蓬莱市代理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13.赵笑苒,蓬莱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4.戴发涛,蓬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蓬莱市教育体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5.车军,蓬莱市教育体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刘春强,烟台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科科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徐蕴忠,烟台市校舍建设管理处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代永坤,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19.吕永利,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20.朱德军,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总支委员、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1.杨福康,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党总支书记、大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2.栾景霭,蓬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曲冠玲,蓬莱市政府党组成员、蓬莱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苗健,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科科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5.姜武强,蓬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26.张积干,蓬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政治教导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现任职务。

27.朱志勇,蓬莱市地方公路管理局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现任职务。

28.宋立民,蓬莱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现任职务。

29.王志凯,蓬莱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0.李海东,蓬莱市政府党组成员,蓬莱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1.王焕杰,烟台市交通运输局规划基建科科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2.高占强,烟台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监察支队支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3.王鸿遥,烟台市公路管理局副总工程师,兼任烟台潮水机场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工程部部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34.于刚勤,烟台市公路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任潮水机场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5.陶维乐,蓬莱市潮水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6.窦金庆,蓬莱市潮水镇党委宣传委员。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李杰,蓬莱市潮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8.陈少华,蓬莱市潮水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9.徐爱华,蓬莱市政府副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0.王培歧,蓬莱市委常委、副市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同意事故责任调查组对事故中所涉及的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意见,由烟台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五、责成蓬莱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七、同意事故责任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烟台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八、烟台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蓬莱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省总工会,省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