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博山“8 11”重大交通事故16人受处分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2016年8月11日,淄博市博山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今年1月5日,山东省安监局发布“8 11”重大事故的责任调查报告,16名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分,其中1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8月11日8时23分,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省道S236线与北山路T形路口,一辆沿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拖拉机变形运输车先后冲撞沿博沂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和三辆机动车,造成11死亡,2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50余万元。
经调查,事故主要原因为:李某忠驾驶的拖拉机变形运输车,非法改装、严重超载、制动性能不良,导致驾驶人无法有效控制车速,致使拖拉机变形运输车以不低于81公里/小时的速度长下坡超速行驶(北山路限速50公里/小时),在红灯状态下进入博沂路与北山路“T”形路口,先后冲撞正常行驶的一辆非机动车和三辆机动车,造成事故发生。拖拉机变形运输车所载轧钢机用导卫配件砸入公共汽车内,导致伤亡扩大。
同时,德州市临邑县隆华创科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发货管理不严格,导致肇事车辆严重超载;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收费站对禁行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入口管控不严格;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博山收费站对禁行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管理措施不力;德州市农机监理站和宁津县农机局未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德州市临邑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证发放、年审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间接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调查结果,肇事司机李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宁津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王万风,违规为肇事车辆办理登记、年检手续,并办理了两本核定载质量不同的车辆行驶证,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宁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还将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此外,宁津县政府副县长李秀双等15名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等处分;宁津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邑大队等单位,被要求做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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