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通报今年9起致死交通事故情况,有企业被罚52万
原标题:济南通报今年9起致死交通事故情况,有企业被罚52万 12月11日,记者从济南交警获悉,201
原标题:济南通报今年9起致死交通事故情况,有企业被罚52万
12月11日,记者从济南交警获悉,2017年以来,济南交警支队组织人员对 “高速12.26”“长清2.12”“历下3.10”“槐荫3.10”“槐荫3.21”“槐荫3.27”“历城4.20”“槐荫4.24”“市中6.2”九起道路运输事故进行了认真剖析,全面分析事故原因,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明晰事故相关责任,制作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并积极协调推动各级政府牵头成立了政府调查组,依法开展责任倒查。
目前,交警部门对9起事故中12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政府调查组已对6家运输企业、5名运输企业负责人、4个相关监管责任单位、13名相关监管单位责任人依法做出了追责处理。其中,多家社会运输企业被罚款,数额最高达52万元。
据悉,2017年以来,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托市交安委平台,积极拓展思路,坚持问题导向,谋求多方合作,不断探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单位责任追究的新途径、新方法,完善“政府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员工岗位”五大责任体系,进一步推动责任落实。根据《依法加强对社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事故信息通报机制、问责建议机制、安全隐患日常排查管控机制、重大安全事项挂牌督办机制、问责情况发布机制等五项工作机制。
一、京沪高速济阳段“12•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6年12月26日18时30分许,王干启驾驶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辽B3899A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京沪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351KM+700m(徒骇河大桥),撞上同向行驶的赣C5A219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后,辽B3899A号大型普通客车再次撞击道路右侧护栏,造成该车乘坐人员牛某某、李某某、刘某3人死亡,驾驶员王干启等21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市政府调查组调查认定,京沪高速公路济阳段“12•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1. 辽B3899A客运车辆驾驶人王干启,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2.赵某某,济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养护管理、应急工作。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任某某,济乐有限公司养护管理部部长。济乐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4.李某某,济乐有限公司养护管理部副部长。济乐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马某,济乐有限公司养护管理部管理员。济乐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停薪留职一年的处分。
6.李某某,中铁建二十三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济乐高速养护项目部经理。中铁建二十三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鉴于大连交运集团长途客运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建议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大连交通运输集团长途客运分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长清区220国道长清段“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7年2月12日凌晨2时多,梁山凯运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永厚,驾驶鲁H-QL624(鲁R-0K87挂)红色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济南装载货物后向郓城送货,沿国道220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K272公里+400米处时,与济南市长清区孝里镇新高庄34号驾驶人高新远驾驶的鲁AZA721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鲁AZA721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高新远、乘车人马某某、高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 220国道长清段“2•12”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1.高新远,驾驶鲁AZA721福田牌轻型货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刘永厚,鲁H-QL624(鲁R-0K87挂)红色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2月24日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已批准逮捕。2017年6月23日,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永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刘含杰,鲁H-QL624(鲁R-0K87挂)红色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于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4.韩晓旭,因涉嫌包庇,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鉴于梁山凯运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济南市人民政府建议由济宁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查处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处罚。济宁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了处理:
由于2016年枣庄市峄城区“10.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梁山籍的车辆,2017年6月26日经省政府调查组调查,已依法对梁山县分管副县长、交通运输局局长、分管局长、交管所长、运管所长等5人分别进行了党纪政纪处理,而我市“2.12”较大事故车辆所属地与去年枣庄“10.13”重大事故所属地为同一交管所负责,对我市“2.12”较大事故的处理同样涉及交管所长、运管所长和分管负责人。因此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以处理较重的“10.13”重大事故处理为最终结果。
1、对梁山县交通运输局韩岗所党支部委员、拳铺交通管理所所长周某某,梁山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党支部委员、运输管理所所长齐某某,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对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对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黄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梁山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李某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对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梁山凯运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停业整顿1个月,1年内不新增业务,质量信誉考核定为不合格。
6、济宁市交通运输局责成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写出深刻书面检查,约谈梁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分管局长。
三、历下区解放东路“3.10”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7年3月10日10时16分许,崔怡驾驶鲁AM0673金旅牌K53路公交大客车沿解放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茂陵山路口,与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的曾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孟某某当场死亡,曾某某受伤,车辆及路灯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历下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解放东路“3.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1、鲁AM0673号公交大客车驾驶员崔怡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济南市公交总公司对驾驶员转岗后的业务培训不到位、对车辆行驶过程中制动突然失灵的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致使驾驶员转岗后,对所驾车辆的车况不熟,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且在遇到车辆制动失灵的紧急情况时应对能力欠缺,未能确保安全驾驶.由历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罚款。
四、槐荫区青岛路齐州路路口“3.10”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7年3月10日2时31分许,胡探探驾驶鲁HQL031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煤炭,空载)沿青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齐州路路口时,闯红灯信号进入路口,与沿齐州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进入路口的候某某驾驶鲁AC3995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相撞,致使鲁AC3995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侧翻,造成胡探探受伤、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槐荫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本起事故是因驾驶员违法行为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1、鲁HQL031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胡探探,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交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梁山县先志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对营运车辆监管不到位,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由济宁市梁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贰十万元整的处罚,对其法人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五、槐荫区刘长山路仁里村铁路桥东侧路口“3.21”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7年03月21日10时38分许,杨汝棒驾驶鲁AS1758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头东尾西停在刘长山路仁里村铁路桥东侧路口北侧的非机动车道,起步向南右转弯行驶时,适遇李某某骑行自行车沿刘长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死亡。经槐荫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本起事故是因驾驶员违法行为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1、杨汝棒,鲁AS1758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交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济南武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营运车辆监管不到位,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由长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叁十万元整的处罚,对其法人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六、槐荫区经十路营市街路口“3.27”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7年3月27日18时50分许,李进步驾驶鲁HSG896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空载)沿槐荫区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市街路口向南右转弯时,遇丁某某驾驶“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载乘刘某某南沿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槐荫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本起事故是因驾驶员违法行为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1、李进步,鲁HSG896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交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对营运车辆监管不到位,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由济宁市梁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叁十万元整的处罚,对其法人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七、历城区唐冶中路北首路口“4.20”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7年4月20日1时50分许,孟庆路驾驶鲁N77220号重型自卸货车(乘车人孟凡冲)沿唐冶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唐冶中路北首路口处,车辆向右侧侧翻,撞至路口北侧黄河路桥公司二期电力沟工地内,并将工地内的板房砸毁,造成车辆损坏,板房内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死亡,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受伤和板房损坏。市政府调查组调查认定,历城区唐冶中路北首路口“4.20”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孟庆路,鲁N7722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孟凡冲,鲁N77220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明知货车的制动性能一直存在问题,维修后货车的第三轴左侧刹车鼓有裂纹,也未进行及时维修,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姜某某,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唐冶中路北延长线电缆沟施工项目负责人,由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张某某,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副经理,由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董某某,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经理,由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
鉴于德州市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济南市人民政府建议由德州市政府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处罚:
1、对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经理马某某、经理助理宗某某,分别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处罚。
2、对肇事车辆所属单位临邑县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罚款52万元。
八、槐荫区济齐路东赵村路口“4.24”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7年4月24日14时4分许,王超森驾驶鲁ADM665号“豪泺”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槐荫区济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赵村路口向北右转弯时,遇朱玉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白色燃油二轮车沿济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朱玉荣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槐荫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本起事故是因驾驶员违法行为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
1、王超森,鲁ADM665号“豪泺”牌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济南政创工贸有限公司对营运车辆监管不到位,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叁十万元整的处罚,对其法人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九、市中区刘长山路口“6.2”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一)简要案情
2017年6月2日6时40分许,杨庆明驾驶无号牌洒水车由东向西沿玉符河北沿路行驶至刘长山路丁字路口处绿化工地时将车停在斜坡。工地现场负责人燕拥军用路边拣的鹅卵石挤住车左后轮,杨庆明停车后下车,车辆发生溜车,撞向车辆前方人群,造成1人受伤、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杨庆明,无号牌跃进牌洒水车驾驶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燕拥军,车辆所属企业主管人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3、梅力东,车辆实际所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于2017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许建立)
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