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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醉骑电动车撞上路边乱停的大货后受伤 猜猜谁担主责

□生活日报首席记者 吴永功

生活日报10月30日讯 喝酒之后醉醺醺的骑电动车上路,你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吗?近日,济南长清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是一名90后,他在岳父家喝酒之后,骑着电动三轮车赶路,途中意外撞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他骑车撞了人家的车,不仅遭受皮肉之苦,还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刑。

小伙醉驾电动车出车祸受伤

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公开(2019)鲁0113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这则判决书的内容,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该罪名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不过与别的醉酒驾驶案子不同,这起案件涉及的车辆是电动三轮车。

此案涉及的被告人高某,1991年出生,现住济南市长清区。2017年12月31日晚,在即将迎来元旦的前夜,高某在文昌街道办事处杨庄村其岳父家聚餐,并喝了不少酒。当晚9点多,高某骑着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长清区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这辆电动三轮车没有悬挂机动车车牌,高某也没有驾驶该车应该持有的D本驾驶证。

喝了酒的高某,一路骑车来到了长清交警大队北侧路段。在酒精的作用下,他的车突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半挂大货车相撞,高某当场受伤。在交通事故类型中,这种事故是自伤事故。

交警来到事发现场勘查交通事故,发现高某涉酒。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进入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必须收取事故当事人的血样做酒精鉴定,并对涉事车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发现,高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3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80毫克/100毫升)的2倍多,涉事车辆为机动车。经过交警部门鉴定,在这起事故中受伤的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乱停车的大货车驾驶人路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骑车人被判2个月罚金1万元

2019年4月4日,高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自首论。公诉机关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

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时的高某悔恨交加。他没有想到,自己在岳父家喝酒之后骑着电动车出了车祸,不仅身体受伤,而且还招来了2个月的刑期和1万元的罚金。在他看来,交警查处酒驾,一般只会针对汽车驾驶人,骑电动车并不属于驾驶机动车。

其实,这是他的误解。他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以电能作为动力,车辆质量和车速均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虽然他没有挂牌,但是并不妨碍对于机动车这一车辆属性的定性。根据规定,该机动车没有挂牌上路,而且他还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