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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3·4”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4名相关人员被追究责任

  本报讯(记者高峰)昨日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省安监局对今年3月4日发生在凤县,造成11人死亡、19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作出了相关批复,责成凤县县政府向宝鸡市政府、宝鸡市政府向省政府分别作出书面检查,并追究4名相关责任人责任。

  今年3月4日早上7时10分,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速客运分公司一辆大客车,载30人,由四川绵阳开往上海,途经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境内212省道,翻入路边35米深的沟中,造成9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19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日前,省安全监管局代省政府对事故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作出了分析和认定,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了处理意见。

  据了解,“3·4”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肇事客车驾驶人叶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行经冰雪山路急转弯时车速过快,临危处置不当,致车辆驶离路面发生翻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3·4”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车辆带病上路、驾驶员违法超速行驶、临危处置不当的责任事故。肇事车辆驾驶人叶湘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3月3日晚在凤县龙口交警中队门口值班人员,因秦岭前一天下雪,夜间车辆拥堵,值班领导未经请示上一级领导,即命令所有值班人员去秦岭阻塞路段疏导交通,致使检查过境营运客车这一规定没有落实到位,肇事客运车未能进行检查登记。事发当日龙口交警中队没有按照凤县交警大队的排班表和要求去执行落实,工作中存在失误。凤县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管理责任。

  基于此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肇事车辆驾驶人叶湘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对事故间接管理责任人:凤县公安交警大队龙口中队副中队长隽海宏,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杨举瑞,按有关规定责令纠错;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肖湘,按有关规定诫勉督导;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郭永祥,按有关规定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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