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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有风险 驾驶需谨慎

每天都在发生的交通事故或是简单的剐蹭,或是严重的伤残甚至是惨烈的死亡都在提醒我们要谨慎驾驶,平安出行。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16日5时许,兰某某驾驶汽车在千阳海螺水泥厂装载2.5吨水泥运往陇县东南镇,装卸工兰某甲坐在副驾驶位随行。当日6时许,兰某某驾驶车辆沿陇千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8km+90m处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人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终因脑损伤过重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造成李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王某甲左锁骨远端骨折、左侧第6肋骨骨折、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及多处擦挫伤。经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兰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甲、李某某无责任。陇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兰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律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同时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应属自首,归案后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分别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的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曾有一警言:“事故源于瞬间麻痹,安全来自长期警惕”。这是长期总结出来的行车经验和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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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陇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崔峰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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