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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辖区交通肇事逃逸曝光台

洋县辖区交通肇事逃逸曝光台(2019年3、4月份)

前言:《洋州鹮乡》公众号携手洋县交警大队共同开办“交警与您同行”版块,旨在全面反映我县交管部门的精神面貌和职业风采,推广、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纠正不遵纪守规的交通行为,授权发布违章车辆信息,接受交通法律法规的信息咨询。欢迎您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我们一起共创洋县文明、快捷、和谐的交通出行环境。

为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尊法、安全、文明出行,根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现将辖区2019年3、4月份2起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曝光如下:

两起案例:

一、李钊臣,男,身份证号:612323********6618,洋县马畅镇人,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3月24日14时54分,其驾驶陕F5P***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108国道1595公里+200米处,其车辆前部与相对方向朱**驾驶的轻便自行车前部碰撞,至朱**受伤,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钊臣驾车逃逸。

二、王清娃,男,身份证号:612323********2412,洋县戚氏街道办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2019年4月6日4时30分,其驾驶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邓八路高铁桥以北约50米处,其车辆左前部与相对方向王**驾驶的飞鸽牌电动三轮车左前部碰撞,致自己、摩托车乘坐人何**、刘**及王**受伤,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清娃驾车逃逸。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019年5月8日

编者按

图文编辑:云中月

左:鹮乡平台右:鹮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