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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昆高速“8.08”道路交通较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市政府8.08道路交通较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18889时许,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张万红驾驶豫HH1831 /H0P3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上行线1395KM处(西汉勉县段)与前方因堵车停驶于客车道内的二辆小轿车和一辆大货车连续追尾,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4车受损的较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度重视,要求办案单位加大事故调查力度并及时向受害者亲属通报情况,协调肇事车辆公司进行丧葬费垫付、无责任交强险赔付,协助了解商业保险情况,积极与受害者及亲属代理律师沟通并依据规定向其提供民事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目前,受害者及其亲属均在原籍,思想、情绪基本稳定,待法院刑事审判附带民事诉讼,解决善后赔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之规定,汉中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联合组成的“8.08”道路交通较大安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复核、调查取证、原因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实际经营情况

肇事车辆豫HH1831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H0P31挂号“天骏德锦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为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赵保华(男,35岁,河南省温县人),该车于20167月由赵保华和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购买,赵保华以按揭形式每月向公司偿还车款,并以协议挂靠经营形式与公司签订营运车辆服务合同,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负责车辆安全管理,由赵保华自主经营。

(二)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情况

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41成立,属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温县新洛路吕村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莉(女,39岁,河南省温县人),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信息配载、二类汽车维修、保险兼代理业务、销售商务车及汽车配件。所属运输车辆50余辆均以挂靠形式经营,公司下设四个部门,财务室、安全科、GPS监控室、安全教育室,常驻工作人员7人。公司设总经理由法人李莉任职,负责全面工作。副经理由高永生(男,41岁,河南省温县人)任职,负责公司经营业务。财务主管由赵艳萍任职,负责财务工作。安全经理(科长)由郑淇(男,27岁,河南省温县人)任职,负责公司安全科、GPS监控室、安全教育室及车辆的二级维护和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全员由候根平(男,51岁,河南省温县人)任职,负责公司的车辆保险、理赔、事故应急处理、车辆隐患排查工作,协助郑淇工作。GPS监控员2人,张强(女,29岁,河南省温县人)、孟乾(女,25岁,河南省温县人)任职,负责公司运输车辆的GPS监控、安全例会、违章处理、日常台账及内勤工作,协助郑淇工作。

(三)事故发生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为京昆高速公路上行线1395KM处(往四川方向,勉县段),东西走向,中央绿化带隔离,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下坡右转弯接平直道路,道路限速80km/h,单向两车道,分客车道、客货车道,单车道宽为3.8,应急车道宽为2.5,晴天。201886以来,汉中辖区京昆高速公路宁强段路面维修施工,施工路段实施单幅双向通行,车流量较大。事故发生当日,事发路段上行线发生拥堵,车辆通行缓慢。

二、接警处置及信息报送情况

2018880924分许,高交大队宁强中队值班人员段衡接大队值班室转警称“辖区上行线1395KM处发生一起追尾事故”。接警后,段衡立即报告中队带班领导张溉,并与报警人取得联系,报警人称“有一辆大货车追尾小车,有人员受伤,现道路后方交通堵死”。得知此情况后,中队带班领导张溉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宁强路政人员、江宁救援公司,并安排辅警刘鑫和黄敏驾驶警车从中队出发先期赶往事故现场,随后又电话通知南郑执勤执法分队,在上行线铁炉沟隧道至勉县服务区之间做好来车方向的预警提示和交通管制,防止再次发生事故。由于下行线车辆拥堵至1432KM附近,车辆通行缓慢,刘鑫和黄敏沿应急车道前行,边走边疏通道路,955分中队带班领导张溉接到路政人员周建军电话通知称“路政支队的工作人员发现被追尾小车内有人卡在里面”。接警人员段衡再次联系报警人询问事故现场情况,证实小车里确有人员被卡在车内,120医护人员已在现场急救,但报警人一直没有拨打“119报警求助。张溉遂即安排段衡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消防出警救援。1010分张溉和民警周晋玄驾驶警车从中队出发赶往事故现场增援。1020分,高交大队民警杭帆等3人到达事故现场初步了解现场情况,1026分民警杭帆向中队带班领导张溉汇报“经现场120医护人员确定车内一人没有了生命迹象”,张溉立即安排杭帆给大队值班室报告情况,同时向大队领导汇报事故基本情况并通知事故科值班备勤人员赶赴现场处置。随后,高交大队大队长尚东生、副大队长白伟带领事故科民警赶赴现场,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并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救援,期间路政人员全力配合。11时许,高交大队将事故情况上报交警支队,支队事故科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处置工作至15时许,支队事故科派往现场指导事故处理人员获悉,事故导致3人死亡,应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支队随即将事故情况分别向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书面报送。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指示:立即抢救治疗受伤人员,妥善安抚死者亲属,迅速查清事故责任,依法处理肇事人员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整改措施。

三、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现场情况为:第一辆陕D9898W号白色“大众牌”小轿车停于超车道,车辆后部受损;第二辆陕KE1111/K8C8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停于超车道;第三辆川B2HS86白色“丰田牌”小轿车停于超车道,车辆严重变形受损,车上乘客被卡在车内,第四辆豫HH1831/H0P3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停于超车道。高交大队现场指挥人员安排一组民警在事故现场后方摆放锥筒,设置警戒线,对现场进行保护。另一组民警协助现场救援,南郑执勤执法分队在上行线铁炉沟隧道至勉县服务区之间做好来车方向的预警提示,预防次生事故发生。120急救人员对被困车内人员进行紧急抢救,勉县消防大队到达事故现场破拆川B2HS86小轿车后将车内乘客逐一救出。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加强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和保护,交警和路政工作人员负责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对事故现场测量、拍照、勘验。2、对肇事驾驶员初步询问事故发生经过并进行控制。3、要求消防队、救援公司、急救中心抓紧时间抢救川B2HS86号小轿车内被困人员。4、南郑执勤执法分队继续做好来车方向的预警提示。5、安排民警继续对下行线拥堵路段进行疏导。6、消防队对川B2HS86号车辆进行拆解发现车内有4名乘客,民警通过现场检查后由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确认二名乘客已经死亡,一名伤势较重,一名伤势较轻。71144分左右,大队长尚东生和事故科科长严磊、副科张晟珲、李涛到达现场开始勘查现场,绘制现场图并拍照录像。8、现场勘查完毕后,救援公司将川B2HS86号事故车拖离现场,通知路政部门清理路面,1250分,现场清理完毕,路政、救援人员陆续撤离现场,上行线准备放行恢复通行。9、加派警车在元墩隧道附近,提醒喊话,预防次生事故,维护主线道路安全畅通。10、指挥疏导上行线临时管制滞留的车辆直至道路完全恢复正常通行,确保因交通事故临时管制期间和放行过程中未发生一起次生事故。

四、死亡、受伤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1、黄顺勇,男,生于197498,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菩提寺村1组,驾驶证号:510702197409086018,持C1D证,系川B2HS86小型轿车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因“8.08事故于20188811死亡。

2、黄鑫,男,生于1998111,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菩提寺村1组,身份证号:510703199811019636,系川B2HS86小型轿车乘员,因“8.08事故于20188810时死亡。

3、李飞扬,男,生于200631,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红塔街,身份证号:510703200603014414,系川B2HS86小型轿车乘员,因“8.08事故于20188810时死亡。

(二)受伤人员情况

李兴兰,女,197647,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菩提寺村1组,身份证号:510702197604071727,系川B2HS86小型轿车乘员,因“8.08事故受伤。(左侧第6肋骨骨折,自愿放弃治疗,未做伤情、伤残鉴定)

(三)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2,216,349.50元。

五、肇事人及当事人情况

1、张万红,男,生于1967711,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岳村乡前岗村大街4号,驾驶证号:410825196705181011,持A2证,驾驶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豫HH18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H0P3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2、刘建峰,又名刘春,男,生于198016,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南张羌镇徐沟村后街25号,身份证号:410825198001066591,系豫HH18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H0P3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乘员。

3、马会明,男,生于1968210,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大封镇南催庄小康西街30号,身份证号:410823196802100030,系豫HH18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H0P3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乘员。

4、刘飞,男,生于1988518,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石窑沟乡石窑沟村132号,驾驶证号:612724198807111133,持A2证,驾驶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佳县分公司陕KE1111重型半挂牵引车 /K8C8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5、叶卫斌,男,生于19821027,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办事处陈杨寨村22号附1号,驾驶证号:610402198210276553,持B1证,驾驶咸阳恒丰汽贸有限公司秦汉新城汽车租赁分公司陕D9898W小型轿车。

六、事故车辆情况

1、豫HH1831号车为红色“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赵保华,登记机关为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XGL602493,注册、发证日期为2016714,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7300KG,准牵引总质量38505KG,检验有效期至20197月;豫H0P31挂车为红色“天骏德锦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同上。实际车主为赵保华,登记机关为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识别代号:LA9B83GE1GOTJV929,注册、发证日期为2016714,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680KG,核定载质量33320 KG,检验有效期至20197月。豫HH1831 /H0P3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渤海财险交强险一份;渤海财险商业险二份,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金额105万元,车辆损失险金额19.504万元;大地财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保险金额300.1万元。

2、川B2HS86号车为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黄顺勇,登记机关为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识别代号:LVGBU87E3GG221751,注册、发证日期为201685,核定载人数5人,总质量1770KG,整备质量1265KG,检验有效期至20208月。

3、陕KE1111号车为红色“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佳县分公司,登记机关为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识别代号:LAGA4DY31H8037125,注册、发证日期为20171010,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检验有效期至201810月;陕K8C89挂车为红色“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为榆林市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佳县分公司,登记机关为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识别代号:LZ1B830B2H0009978,注册、发证日期为20171010,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200KG,核定载质量33800KG,检验有效期至201810月。

4、陕D9898W号车为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咸阳恒丰汽贸有限公司秦汉新城汽车租赁分公司,登记机关为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识别代号:LFV2A21K1J4126999,注册、发证日期为2018717,核定载人数5人,总质量1840KG,整备质量1395KG,检验有效期至20207月。

七、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驾驶员张万红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检验鉴定证实;技术状况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制动行驶中碰撞前方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驾驶员张万红未尽安全驾驶职责,对道路情况变化观察不周,违法驾驶超载货运车辆(调查取证证实;实载药材33540KG核定载质量33320KG,超载220KG)。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3、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张万红负事故全部责任,黄顺勇、黄鑫、李飞扬、李兴兰、刘飞、叶卫斌无责任。

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张万红身体疾病、酒驾、毒驾以及其他车辆干扰等因素导致肇事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二)间接原因

1、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未按规定对GPS监控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相关人员上岗工作未经考核认定,监控室夜间无固定人员值守;对动态监控平台系统发现的肇事车辆多次超速信息(肇事车辆事发前一月内具有19次超速行驶违法记录),未及时按规定予以纠正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安全隐患无有效排查管理措施,驾驶人出车前后对车辆状况无安全检查;对实际车主雇佣驾驶人情况底数不清,经营情况不熟悉、不掌握;对驾驶人员未依法进行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2、河南省焦作市温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缺失;对其员工进行培训教育、资质审核、考试合格后上岗等情况履职不到位,监控人员不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措施监督不力,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京昆高速勉县段“8.08”道路交通较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

(一)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自身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不严格;对肇事车辆经营者、从业者长期缺乏有效管理措施。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停止对该公司新增车辆运输业务发展,责令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建议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责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温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进行调查,对负有监管责任未落实或涉嫌违法违纪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3、建议汉中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经济处罚。

(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1201888公安机关对张万红涉嫌交通肇事案进行了立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821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张万红。911该案移送南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经理郑淇未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流于形式;对车辆驾驶人资质未进行审查,驾驶人更换后无管理方法措施;对GPS监控室监控人员未进行培训上岗,致使监控人员对自身职责不清,发现肇事车辆驾驶人具有违法行为后未及时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无排查措施;对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后机件安全检查、装载物及乘员情况无措施落实;对肇事车辆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制止。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豫HH1831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H0P31挂号天骏德锦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控制人赵保华作为车辆经营者、受益人,未向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经营状况;未按规定对被雇用驾驶人从业资格向公司报备审查;未按规定要求车辆驾驶人参加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经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认真进行排查;未采取相关措施要求肇事人不得超速、超载、超员行驶,对肇事人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缺失,在道路运输经营中未能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侯根平履行职责不到位。公司安全员管理职责仅限于对停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员培训,车辆营运时无相关管理措施。对车辆变更后驾驶员资质未进行审核,车辆安全检查台账记录不全面、不详细;对车辆装载、乘员情况不掌握,且无相关安全员有效资质证明。建议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给予其相应的责任处罚。

5、监控员张强在履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严格,未能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岗位职责不清楚,业务工作不熟悉,不能够较好地完成安全生产任务。建议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给予其相应的责任处罚。

6、监控员孟乾在履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到位。辅助他人进行安全管理时不能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业务工作不熟悉,不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建议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给予其相应的责任处罚。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计划,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考勤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到人。认真做好驾驶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例会记录和签到管理工作,严格要求参加人员的数量和签到情况。

2、运输企业要认真开展运输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杜绝管理漏洞,规范安全行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就地及时进行整改处理,对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从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坚决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3、运输企业要严格规范审查雇佣驾驶人更换后的从业资质审核,备案,加强监督落实。加大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制定企业内部管理措施,查找企业管理薄弱环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源头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4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运输经营者对车辆维护、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5、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健全建立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操作环节,明确岗位职责,按照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并对监控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车辆运营中要及时发现驾驶员违法行为,规范驾驶行为,实时提醒驾驶员,立即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6、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应当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确保运营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加大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力度。切实夯实企业源头管理责任,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京昆高速8.08道路交通较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18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