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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交通事故420多起

□陈春平 王培民

  据华商报报道 近日,平利县读者的一封举报信中称:平利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交警大队大队长陈衍平两年多时间弄虚作假,有意瞒报交通事故420多起,瞒报死亡人数52人……对此,陈衍平明确表示,这是交警系统公开的秘密。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明确要求,事故及死亡人数不得瞒报!那么平利县交警大队瞒报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

  两年瞒报 交通事故420多起

  就举报的问题,记者近日赶赴平利县展开调查。据平利县交警大队一位工作人员出具的道路交通“四项指数”清单上,记者看到:2004年,平利县发生交通事故208起,死亡18人,伤45人,经济损失4.35万余元;2005年平利县发生交通事故223起,死亡22人,伤41人,损失1.54万余元;2006年1月至5月,平利县交通事故死亡22人。这是平利县两年多来实际发生的交通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

  为了证实瞒报情况,举报人员拿出一份事故清单,登记有从2005年11月至今年2月11日的10起交通事故,均造成人员死亡,但仅上报了一起。记者从清单上看到未上报的事故有:2005年12月25日上午8时,安平公路发生农用车翻车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2006年1月20日,平镇公路发生撞车事故,造成一人坠坎死亡……据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介绍,仅今年1月份,平利县境内就发生多起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但只上报了一起,死亡一人。

  经安康市交警支队事故科证实:2004年平利县上报的交通事故只有3起,死亡2人,2005年上报交通事故4起,死亡1人。今年元月至4月,上报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据调查了解,从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在将近两年半的时间里,平利县交警大队共瞒报交通事故420多起,瞒报交通死亡人数52人。

  瞒报事故 交警大队成“先进”

  据介绍,因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全面下降,2004年年底考核中,平利县交警大队从排名靠后的三类大队,上升为一类大队。2005年,仍是位居中上的二类大队,并连续两年成为全市当年的“先进大队”。据安康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戴定源介绍:根据近几年上报的“四项指数”看,平利县交警队是安康十县(区)事故低发的县份之一。

  对于平利县交警队涉嫌弄虚作假、瞒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事,安康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官敦根表示,瞒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绝对不允许的。支队曾在多次会议上强调,不能漏报、瞒报,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官敦根说,由于平利县交警大队的人、财管理在当地,支队只是业务指导,处罚也只能是通报批评,在年底考核评比时扣分。支队建议当地公安机关向党委、政府及时反馈意见。

  交警大队长:如实上报影响考评

  5月25日下午,在平利县交警大队,记者就交通事故瞒报一事采访了交警大队队长陈衍平。他解释说,这是交警系统内部公开的秘密,大家都是这么做的,上面也知道这情况。要完成上级压缩“四项指标”的要求,只能按上级的要求去做,没有如实上报实际死亡人数,不这样做过不了关,影响年终考评。再说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多了,也影响当地政府形象。

  记者问:“你主持平利县交警大队工作近3年来,交警大队的综合排名从安康市交警系统倒数第一上升到全市第三,这与报表数字有关系吗?”陈衍平说:“我不否认,报表数字对先进排名有一定影响,但不是全部。当了先进,县上领导高兴,队里的民警也光彩。”

  据了解,对重、特大事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多次明确要求,必须及时、如实上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已移交纪检部门查处

  据了解,从2005年5月前后,市、县检察部门、警务督察、县纪检、监察部门分别对此进行了调查,但至今一直没有结果。平利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安康市检察院去年年底形成了结论,认为“陈衍平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但已违反了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构成违纪。”今年年初,案件被移交到县纪检部门进行查处。

  对此,安康市检察院检察长黄超表示,举报中的一些问题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没有立案调查。就此案目前的情况,平利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陈少林说,此案是由另一位领导负责的,目前,还没有上过县纪委常委会议,具体情况不大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