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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让行、未按信号灯通行、找人顶包报假警…商南以下五起案例请认真吸取!

7月22日,商南县交警大队在官博上曝光了5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们时刻警惕、认真思考总结、汲取教训。

案例一

简要案情:6月16日10时20分,董某某驾驶豫AYXXX5/豫ACXX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郭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郭山路45km+800m处时,与对向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段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阮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董某某驾驶机动车在会车时未实行右侧通行且未确保安全行车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段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行车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乘坐人阮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6月20日14时20分,王某某驾驶陕H2XXX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商南县县城往赵川镇方向行驶,途经商郧路80km+500m处时,与相对方向刘某某驾驶的陕A0XXX5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致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未靠右侧通行、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驾驶陕A0XXX5轻型普通货车,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19年05月22日18时26分,方某某驾驶陕A5Y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73公里600米处时,与沿塘坝广场路由北向南行驶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殷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方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未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行车时未确保安全,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殷某某无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19年06月10日11时许,王某某驾驶载有刘某某的浙JEXXX9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商南县湘河镇梳洗楼出发前往商南县城,当日12时40分当该车行驶至商南县高速引线商南恒丰公司停车场门前路段时,与引线中间隔离带花坛发生碰撞,致浙JEXXX9的小型普通客车、花坛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害怕在事故中气囊弹出后胸部受伤,且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怕被交警处罚和影响到保险理赔,于是给朋友谢某某打电话让谢某某报警谎称事故是谢某某驾驶浙JEXXX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而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

责任认定:此事故中,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此事故形成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为了严厉打击王某某、谢某某这种报假警的违法行为,同时为了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办案民警依法对事故作出认定,随后将此案移交给了商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城关派出所对王某某作出7日行政拘留,对谢某某作出5日行政拘留。王某某、谢某某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19年7月3日16时40分许,龚某某驾驶陕HGXXX6号小型客车沿商南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秦楚印象北门前斑马线处时,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阮某某相撞,致阮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龚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行径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形成的原因,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负全部责任;阮某某无责任

商南交警提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实施右侧通行原则;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行驶过程中一定不要占道行驶、抢道争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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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