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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 日

商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商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造成3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30 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或多个行业和部门,或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负责处置的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4)规范程序,科学救援。

1.5 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为执行总指挥,分管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总指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县区政府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故灾难的信息资料,分析把握事故灾难的发展变化趋势,做出应急救援处置决策部署;及时将事故救援情况上报省政府、省安委会和市委。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中心)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挥部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联络各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提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上报、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专家和应急救援力量;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政府县区长为现场总指挥,分管副县区长为现场执行总指挥,指定现场副总指挥2-5名,县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乡镇和专业应急队伍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负责统筹调度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负责现场抢险方案制定和实施;负责现场警戒和组织撤离涉及事故区域的群众和善后安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安全、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影响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授权部门负责人、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总指挥或直接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2.2.4工作机构及职责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较大事故应急处置设立若干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抢险救援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抢险处置工作,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消除现场安全隐患。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和质监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专业救援队伍参与。

技术专家组:负责协调市内外专家咨询或现场指导,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对救援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研判,提出应对技术措施。由市安监局负责,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国土局、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资金调配、物资保障、电力供应、气象服务等。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局、市气象局、地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参与。

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护,受伤人员康复治疗和灾害防疫工作。由市卫计局负责,市中心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警戒疏散组: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治安维护。由市公安局负责,市交警支队、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环境监测组:负责现场周边滑坡体、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国土局、市水务局、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宣传报道组:负责抢险救援工作进展、资源调配、处置措施、群众安置等信息收集、发布。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政府新闻办、市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和灾后重建。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参与。

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3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县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督和管理,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并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县区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上报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各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规定立即研究应对方案措施,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所在乡镇(办),采取一切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1.1预警条件

凡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启动预警程序,并向省政府、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安委会上报预警。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所在县区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3.1.2 预警方式方法

当发生较大事故后或接到预警信息,事故单位负责人、事发地镇村或发现事故的个人应第一时间迅速通知事发区域相关人员按避灾路线撤离,向120医疗救援机构求救,并采用有线电话、手机按程序报告,通过广播、喇叭、电话等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应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县区政府、安委办接到报告后,分别向上一级报告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电话等发出预警信息,划定警戒区域。

3.1.3 预警程序

(1)下达预警指令,发布预警信息。

(2)通知事故所在地政府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3)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处置组人员赶赴现场。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接收与通报

市应急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领导,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政府领导按照程序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调动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坚持24小时应急值守,由市安监局安排值班人员负责。接到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市安监局带班领导,带班领导按程序逐级报告市政府领导,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救援单位负责人。

3.2.2 信息上报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安监局和上级主管部门。中省在商或市属企业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事故灾难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事故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 预警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对可能引发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的响应级别为I级响应(特别重大)、II级响应(重大)、III级响应(较大)、IV级响应(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区政府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及时对预警信息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为公众答惑释疑。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状态和发展趋势,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特别重大)、II级响应(重大)、III级响应(较大)、IV级响应(一般)四级。

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市政府应当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省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具体应急响应行动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被困失踪的,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失踪、引起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市政府领导或指派秘书长、安监部门负责人带领有关部门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级以下道路交通中断造成3小时以上,造成3人以上死亡,仍然有多人被困或失踪,且存在危险化学品泄露、燃烧、爆炸、污染可能造成衍生、次生灾害的,市政府领导或指派秘书长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

(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级以下道路交通中断造成3小时以上,造成3人以上死亡,有经营单位客运车辆的,市政府领导或指派秘书长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

(5)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级以下道路交通中断造成3小时以上,造成3人以上死亡,无经营单位客运车辆的,市政府指派市交警支队负责人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

(6)市政府认为需要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实施,报告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县区启动IV级预案市级响应情形:

(1)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应急预案,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

(2)涉及跨县区管辖的,启动Ⅲ级应急预案,市政府领导或指派秘书长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国道交通中断造成3小时以上,且存在危险化学品泄露、燃烧、爆炸、污染可能造成衍生、次生灾害的,启动Ⅲ级应急预案,市政府领导或指派秘书长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

(4)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2死亡,仍然有多人被困或失踪,启动Ⅲ级应急预案,市政府领导或指派秘书长带领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

(5)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2人被困或失踪,市政府指派市安监局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参与组成工作组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

(6)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速公路、国道交通中断造成3小时以上,市政府指派市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局和其他部门参与组成工作组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

(7)市政府认为需要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1.1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随时与事故发生地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联系,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制定方案、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按照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安排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参与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

4.2 应急响应程序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应急办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协调组织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工作机构,指令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救援。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地毗邻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支援或保障。指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救援队伍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3 现场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级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衍生事故。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确保救援队伍自身安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消除现场安全隐患。需要协调外地救援队伍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

4.3.1医疗卫生防疫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省内外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装备进行支援。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3.2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制定的防范措施,科学施救,杜绝冒险作业,保证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3.3 群众的安全保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4.3.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本地救援资源不能满足救援需要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申请动员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或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4.3.5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救援工作需要,现场抢险救援组、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组织开展事故现场检测、分析与评估工作,经过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发生原因,评估预测事态发展方向和趋势,现场的检测与评估报告由各工作组及时上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将汇总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决策依据。

4.3.6 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对外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提供新闻稿件等,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简报等形式向事故周边区域单位通报传递信息。信息发布的内容、方式由应急指挥部决定。

4.3.7 应急结束

当遇难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救援难度太大需要停止救援,事故现场得以有效控制,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决定,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结束。由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结束,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宣布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以上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县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较大和一般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其工作任务是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理赔工作。

5.3 事故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5.4 事故调查

事故处置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较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建立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生产、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城市燃气、民爆生产等高危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县区政府应当强化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业队伍建设。市县区应急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考核工作。

6.3 应急专家保障

市县区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库,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以市专家库在册人员为主,必要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省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库专家协助。

6.4 应急装备保障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5 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区政府协调解决。县区政府负责本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和经费的落实。市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安委办及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7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每三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机构和各县区政府每年应当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由市应急办审查,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单 位

办公室电话

科室及电话

单 位

办公室电话

科室及电话

宣传部

2312852

总工会

2312840

传真2332114

商丹管委会

2326273传真

发改委

2312844

教育局

2313678

2328344

工信局

2313668

运行科2312616

公安局

2312255

治安支队2396974

国土局

2313102

矿管科2321567

传真2986277

指挥中心2312274

传真2997399

司法局

2313804

建设局

2312495

建管科2313049

人社局

2312968

监察局

2313670

环保局

2312283

开发科2381121

财政局

2312636

城管局

2332088

交通局

2338021

运管科2338092

水务局

2389855

计划科2312700

农业局

2312746

企业科2313675

林业局

2312263

商务局

2312203

2313375

文广局

2312402

传真8069012

卫计局

2312625

传真2986185

药监局

2331967

传真2328112

旅游局

2313238

安监局

2388785

气象局

2324297

消防支队

2320119

支队长2188001

交警支队

2381732

事故科2383365

传真2312119

传真2396212

工商和

质监局

2313329

特管科2993013

供电局

2102212

安监科2102979

传真2326473

传真2103472

供销社

2313770

发展科2312552

民政局

2312577

地电公司

2988088

副总王斌13909147605

人寿保险公司

2314074

人保寿险公司

2988271

2868999

人保财险公司

2314052

8.2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市应急办 0914-2322633

市安监局 0914-2880519 0914-2325110

市综合应急救援队0914-2320119

市矿山救护队 0914-2313195

市燃气公司救援队 0914-2392669 0914-2394354

8.3部分应急专家联系方式

非煤矿山:杨振宏13991364898 韩利民13991883477

刘雨田15829568173 苏全民13359149111

郭耀武13488302333 张乾明13991422818

徐 政13659298380

危化烟爆:孙致远13649209361 袁忍科13709252796

李哲(烟爆)15339222624 郭人民 13289898782

高速公路施救公司经理:陶传怀 15109141444

省级应急专家由省级专家库提供,行业部门应急专家由行业部门提供。

8.4专业术语定义与说明

1.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和方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应急救援:是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危险化学品:是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5.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