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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城太姒路交通事故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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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2019年07月24日22时50分许,杨某醉酒后驾驶挪借悬挂陕EXXXX号无牌“飞鹰”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合阳县城太姒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翊东庄园小区西门路口时与在太姒路机动车道上由南向北右转弯进翊东庄园小区的姚某所驾陕A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案例剖析:杨某醉酒驾驶与驾驶证载明不符且悬挂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无牌车辆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姚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法律法规引用:杨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之规定;姚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警示提示:1、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2、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且不得悬挂其他机动车号牌。3、驾驶车辆应当按规定分道行驶。4、行经交叉路口应当提前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后通行。

来源|事故预防处理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