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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交警发布微信“通缉令” 肇事逃逸者投案自首

  2018年3月12日19时40分,在108国道1220KM+800M处(临渭区故市镇板南村路口)发生一起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一辆白色长安CS75牌小型越野客车与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这辆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并没有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却选择铤而走险逃之夭夭。

  事故发生后,临渭交警大队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处理中队立即启动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侦破预案,中队长牛卫星、副中队长赵伟峰立即带领民警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勘验,迅速调阅事发地周边国省道沿线卡口进行排查,并对周边村庄进行调查走访,寻找线索。

  而这些新闻,肇事逃逸者刘某也通过手机看到了,在新闻上看到临渭交警已经准确锁定了他所驾驶车辆的型号和颜色,排查包围圈不断缩小,加之看到网友们汹涌的留言。3月14日中午,刘某迫于临渭交警和新闻舆论的强大压力,最终选择前来临渭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对其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间: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