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庆强、谢国贤及范永久、新余市俊安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 2020-03-08 12:15 热度: 105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3499号
范永久、新余市俊安货运有限公司: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庆强、谢国贤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3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1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