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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曝光一批上半年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酒驾超速超员是主因

西部网讯(记者 刘望)记者从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今年以来,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以防事故、保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目标的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营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

与此同时,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还曝光了上半年以来陕西发生的6起典型较大交通事故。据警方调查,这些事故是因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引发,事故损害后果严重。

定边县“1·0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月3日下午,陕西定边县盐场堡镇周台子村张某民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定边县二石线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定边县贺圈镇五兴庄村周某醉酒后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周某及乘员周某金当场死亡、曹某亮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吴某有受伤,宁A小轿车乘员张某博、白某丽受伤,两车受损。

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驾驶人周某醉酒后(277.75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靠路右侧通行,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22条第二款、第35条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定边县“2·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2月12日中午,定边籍驾驶人郝某显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空载)行驶至一交叉路口处,与定边籍驾驶人郝某夺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小型车驾驶人郝某夺当场死亡,其车乘员贺某琴、贺某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员罗某花、郝某玲受伤,两车受损。

郝某显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驾车时接发微信,不注意瞭望,是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第22条第一款、第44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驾驶人郝某夺驾驶车辆上路,在行经由城市道路进入国道过境线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黄灯闪烁)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疏忽大意、未按规定确认安全后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延西高速公路铜川段“2.1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02月14日凌晨,驾驶人王某印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西延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侧滑与中心隔离带相撞后车辆横在路面,占用了全部车道。随后,陈某东驾驶小型货车,朱某军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此处,先后将车停于第一、二车道内。此后不久,凡某明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与第二车道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停于第三车道内。

5时20分许,沈某浪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先后与大型普通客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继续前行将滞留于道路上的陈某东、谭某付、张某丽、梅某军、郑某撞倒后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车头跨过中央隔离带,停于对向第一车道。造成谭某付、张某丽、梅某军当场死亡,陈某东、郑某不同程度受伤,五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东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驾驶人沈某浪持A2驾驶证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结冰路面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发现情况后未按采取有效措施,是发生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三款及第46条第四项之规定,沈某浪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浪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驾驶人王某印、陈某东、朱某军、凡某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发生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共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之规定,其应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其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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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