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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一市民的事故车被查封数月 停车费要数千元

  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佳县余先生家中的小轿车被榆阳区法院高新法庭保全。10个月后,着急用车的余先生缴纳了三万元的保证金,法院将车辆解封。但问题来了—停车场向余先生索要5400元的停车费。

缴纳三万元保证金后车被解封

  2017年4月25日,佳县的余先生在榆林高新区长兴路由西向东形式至华栋小区门前路段左拐弯掉头时,与长兴路由西向东形式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两人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榆林市交警支队榆横大队事故中队认定,余先生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标线左转弯掉头时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摩托车驾驶员高某未按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经登记注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对方将余先生起诉至榆阳区法院高新法庭,后高新法庭对车辆进行保全。“这几天过年需要用车,因为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所以我就向高新法院缴纳了三万元保证金,将车辆保出来,并前往事故中队开具了放行证。”余先生表示,2月8日,榆林市交警支队榆横大队事故中队开具《放行证》,放行证上称余先生的涉案车辆已办理完相关手续,请予以放行。

取车时被告知要交5000多元

  2月8日当天,余先生拿着放行证来到蓝天停车场,结果经营停车场的工作人员称,因为停车场属于私营性质,因此要收取一定费用。该工作人员表示,除了280元的道路救援费用之外,停车场还要收取每天20元的停车费。自法庭查封当日起计算,至今已有10个月的时间,停车费用共计5400多元。

  对于5400元的停车费,余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说,事故发生后,他将车钥匙交给处理事故的民警,随后车辆就被停车场工作人员开走。他并不知道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也未被告知需要缴纳停车费。

  “我当时询问出警的民警,确认不会产生停车费用。”余先生称,后高新法庭对车辆进行保全后,他还向法官确认“是否收取停车费”,得到的回答为“不存在收取停车费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榆横大队事故中队一负责人表示,在事故处理期间所产生的停车费由财政承担,法院保全以后车辆保管权则移交到法庭了,停车费用应该由法庭和停车场进行协调。

  2月10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多次拨打高新法庭法官王琴电话,均无人接听。根据余先生和法官王琴的聊天记录显示,王琴表示,将裁定书送达以后,法院的手续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收取停车费的问题。

  对此,榆林市蓝天停车场负责人杨高强表示:“我们这属于私人性质的停车场,在交警队事故处理期间停车费是不向车主本人收取的,法院保全后,法院不掏停车费,只能向车主进行收取。”

  面对5400元的停车费,着急用车的余先生表示很无奈:“按照法律规定,这笔费用是要由政府财政承担,为何现在要我掏停车费?”华商记者 杨虎元

编辑:华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