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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一起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2月04日10时10分,向某某驾驶陕JY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前车刘某驾驶的陕J88x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

事故责任认定

驾驶人向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釆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