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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处快赔适用时间延长

快处快赔适用时间延长

9月18日起调整为6时至22时,金额仍为不超过5万元

2015年8月28日

    本报长沙讯从9月18日开始,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上,快处快赔适用的时间范围从7时至20时,调整为6时至22时。

    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印发《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上述时间、地点内,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单方面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0元且车辆均能自行驶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均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

    需通过快处快赔方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驾车共同前往快处快赔点处理;逾时快处快赔点不予受理,由交通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受理。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对事故车辆和现场进行摄像或拍照,固定相关证据,在三分钟内撤除事故现场,并共同驾车前往快处快赔点处理。

    对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按规定撤离的,根据《实施办法》,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该交通事故由辖区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后,按事故一般程序处理。       记者周帙恒

    不适用快处快赔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等候交警处理: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机动车无合法号牌的;

    (四)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五)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六)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疾病病原体与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但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听候交警处理: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的;(二)保险公司查勘员已查勘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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