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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交通事故案例通报

事故经过

2019年5月11日13时20分许,赵**驾驶甘MM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长宁公路(长武县彭公镇米家墩村道)自北向南行驶至肇事点,与自东向西行驶的驾驶的富士达牌二轮电动车的驾驶人梁**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梁**以及乘车人梁**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

成因分析

赵**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没有降低车速,且观察路况不清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观察路况不清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过错及责任

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赵**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梁**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警示

1、严禁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驾驶员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法定优先通行规定行驶,注意观察,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事故的发生;

3、司乘人员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时要按照规定带上头盔,否则会加重事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