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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租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拘留十五日

未成年租车上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监护人通行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后座乘客受伤,未成年的监护人王某拒不支付万元医疗费。10月16日,礼泉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7年8月13日,某汽车租赁行负责人违法将一辆小轿车租赁给王某儿子(当时系未成年人,王某系其法定监护人),王某儿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发生单方事故,致车上乘坐人白某受伤,后送医院治疗,住院29天,花费合计121883.12元。期间,王某支付7000元。白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就费用问题协商未果,白某将王某及其儿子、汽车租赁行负责人诉至礼泉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决由白某自行承担12188.31元;王某及其儿子承担54847.4元;汽车租赁行负责人承担54847.4元。判决生效后,上述当事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白某向礼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执行干警多次找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王某即不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鉴于上述情况,礼泉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