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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共享汽车未锁车 一名智力障碍人士开走造成事故该怪谁?

  租赁共享汽车后并未进行锁车操作,结果,路过的一名智力障碍人士驾驶该车撞伤他人。近日,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共享汽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年5月,乔某骑自行车时被郭某驾驶的共享汽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是智力障碍人士,违反了“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乔某将郭某父子、车辆所有权人、车辆承租人、某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立案后,被告郭父提出,租赁车辆的张某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请求追加其为被告。经审查,法院决定追加张某为被告。开庭审理查明,张某从手机APP租赁了涉案共享汽车,其未在熄火后进行锁车操作便离开车辆,路过的郭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刘好梦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