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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交警:2019年4月蓝田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一)

事故简况

2019年04月12日20时10分许,李某某 (男,汉族,47岁,玉山镇人, 持有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 ) 驾驶陕A50EC3号小型普通客车, 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 (行驶速度约为78. 3km/h) 至59km+200m 蓝田县普化镇岱底村村委会附近路段时,遇行人冉某某(女,汉族,71岁,普化镇人)由 南向北横过道路,因李某某观察不周,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加之冉某某夜间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致使车辆将冉竹琴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冉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情况

李某某夜间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也是导致事故的一方面过错,负事故同等责任。冉某某夜间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也是导致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负事故同等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启 示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事故案件的发生看似偶然,其实是各种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无论是驾驶人、行人,还是其他的交通参与者,都有遵法守规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在参与交通活动时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防患于未然,确保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

事故简况

2019年4月21日21时30分许,叶某某(男,汉族,现年34岁,安村镇人)驾驶陕A3733Y号小型客车,沿水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蓝田县安村镇白村中学西侧处时,适逢王某某(男,汉族,现年23岁,三里镇人,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A6W180号普通摩托车同方向在其前方行驶。因叶某某江夜间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60 km/h, 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为77. 8km/h), 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陕A3733Y号车与陕A6W180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叶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4月22日14时到蓝田县交管大队投案自首。

责任划分意见

叶某某夜间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肇事后逃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王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且未按规定佩戴头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也是导致事故的次要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启 示

1、骑乘摩托车牢记四句话:有牌证、带头盔、不酒驾,限两人。

2、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之一。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要牢记:尊法守规,路路畅通,珍爱生命、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