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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驾车撞倒行人 1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陕A****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临潼境内的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72km+100m处,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周某某、何某某相撞,致何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何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周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白某某负本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

法医学鉴定意见;

机动车鉴定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

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安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