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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男子驾驶货车倒车时 将行人碾压身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巷**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且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A****A轻型厢式货车在万年路25号北侧通道由东向西倒车时,将沿通道由东向西步行的李某某撞倒并碾压,致李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依据西公交司法鉴(法尸)字【2019】2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依据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第610102120190000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归案情况;

2.被告人、受害人户籍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结果;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证据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