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重伤法援助维权
日前,万荣县法援中心办理了一起车祸伤害援助案件,法律工作者薛国宁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为受害人讨回了公道,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案发
车祸酿成重度颅脑损伤
2012年1月2日18时许,万荣县荣河镇宝鼎村民潘某生,驾驶万荣县解店镇新城村民金某君所有的晋M78141五菱微型普通货车,沿万荣县城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万荣县林业局门前路段时,与正在行走的万荣县解店镇北解村民古兆智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古兆智重度颅脑损伤。经万荣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潘某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不注意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道路上行走不注意安全,造成事故,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到万荣县人民医院救治,于3月26日出院,住院医疗费用81975.03元,三个月后需进行颅骨缺损修补成形手术。后因住院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调解未果,古兆智将驾驶员潘某生、肇事车辆晋M78141五菱微型普通货车车主金某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盐湖营销服务部告到万荣县人民法院。
庭审
围绕两个控辩焦点展开
万荣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对事故认定、住院医疗费用、后续治疗建议均无异议。庭审期间,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原告代理人薛国宁认为:因肇事车辆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作为车主,被告金某君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户口虽为农民,但居住地已发展为万荣县城区,其原有耕种的土地已被征用,收入及消费均在城市,故应按城市居民计算误工费等损失。
判决
给受害者一个满意交代
此次交通事故,经控辩双方依据案情发生发展脉络,析理、明法、质证、激辩,最终万荣县人民法院采信了万荣法援中心法律工作者薛国宁的代理意见,依据相关法律,于5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盐湖营销服务部在晋M78141五菱微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古兆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万元;由被告潘某生除已支付古兆智34784.3元外,再赔偿4655.67元;由被告金某君赔偿古兆智3103.78元;剩余3325.48元由古兆智自负。其它各项损失待发生后另案起诉。
潘某生、金某君不服一审判决,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进行审理,于近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后果十分严重、情节错综复杂、历时几个多月的交通事故案件终于圆满落幕。
陈成民 师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