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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电动被撞受伤,仍负主要责任!咋回事??

来源:山西临汾交警

2019年04月01日16时20分,石某某驾驶踏板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乡宁县迎旭街昌平十字路口时,由于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由西向东韩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LT56**小型汽车发生相撞,造成石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