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处理五起特大事故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对5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认定5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169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1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起特大事故及责任追究的基本情况是:
一、2007年山西临汾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7年12月5日,瑞之源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人死亡、18人受伤。78名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3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瑞之源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宏亮被判无期徒刑,临汾市原副市长苗元礼一审被判刑14年;另外3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山西省建设厅厅长、时任临汾市市委书记王国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临汾市市长李天太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时任山西省副省长靳善忠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对瑞之源罚款1.852亿元,吊销证照,实施关闭。
二、2008年山西吕梁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炸药爆炸事故。
2008年6月13日,安信煤业井下爆炸,造成35人死亡、1人失踪、12人受伤。50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安信煤业法定代表人兼矿长田云等26人被移送法办;给予吕梁市副市长张中生、孝义市市长张旭光等24人党纪、政纪处分。对安信煤业罚款3846万元,吊销证照,实施关闭。
三、2008年山西临汾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
2008年9月8日,新塔矿业发生溃坝,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113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追究。其中,新塔矿业董事长张佩亮、襄汾县县委书记亢海银、襄汾县县长李学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刘书勇、山西省安监局副局长苏保生等5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临汾市市长刘志杰、副市长周杰被撤职,襄汾县委书记陈玉士、县长张金凤受党内警告处分,山西省安监局局长张根虎、总工程师刘德政、国土资源厅厅长杜创业、副厅长康有全受到记过处分;省安监局原局长巩安库受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新塔矿业被罚款550万元。
四、2008年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富华矿业有限公司“9・20”特大火灾事故。
2008年9月20日,富华矿业发生特大火灾,死亡31人。22名责任人受到追究。其中,富华矿业投资人王庆云等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鹤岗市副市长王瑞,兴山区区委书记金国生、区长吴沈义等13人党纪、政纪处分。富华矿业被罚款200万元,吊销证照,实施关闭。
五、2008年“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一起列车脱轨、相撞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37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时任济南铁路局局长陈功、党委书记柴铁民被撤职,给予铁道部副部长胡亚东记大过处分,给予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记过处分。责成铁道部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