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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90后车主 车辆“溜车”致人死亡, 看法院结果怎么判...

原标题:山西90后车主 车辆“溜车”致人死亡, 看法院结果怎么判...

近日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一案件

一95后大学生因违法停车

车辆“溜车”致人死亡

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具体详情请看下文

▼▼▼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97********,汉族,现在山西财经大学读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路**号,现住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志中,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晋E****3小型轿车在高平市野川镇河底村内道路停车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导致车辆溜车将行人马某某撞到,造成马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牛某某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告知他人报警,自己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置。同年8月4日,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牛某某与马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牛某某赔偿马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225000元,牛某某积极向马某某家属赔礼道歉,并取得马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5日

展开全文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97********,汉族,现在山西财经大学读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路**号,现住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志中,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晋E****3小型轿车在高平市野川镇河底村内道路停车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导致车辆溜车将行人马某某撞到,造成马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牛某某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告知他人报警,自己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置。同年8月4日,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牛某某与马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牛某某赔偿马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225000元,牛某某积极向马某某家属赔礼道歉,并取得马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5日

来源: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