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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一女子涉嫌酒驾 竟然还脚踢民警、手抓辅警…

  疫情防控进入最吃劲的关键时期,大家都在配合工作、减少麻烦。然而,驾驶员吴某的行为却令人不解……

  3月1日21时50分,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室接群众报案称:在南城县建昌镇九鼎桥头路段发生两轿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其中一女驾驶员喝了酒,要求交警到现场处理。

  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第一时间赶至现场,随即对现场情况展开调查。在现场询问过程中,民警觉察到事故车女性驾驶员吴某说话语无伦次,身上散发出较浓的酒味,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吴某涉嫌酒后驾驶。

  民警对涉嫌酒驾的吴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此时吴某态度蛮横,一直用难听的言语辱骂、威胁执勤民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作进一步检验鉴定。处置过程中吴某拒不配合工作,先后三次脚踢民警腿部,两次手抓辅警脸部。

  吴某因涉嫌妨碍公务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温馨提示

  交警部门提醒,疫情防控期间,大家对生命、对法律更应有敬畏之心。常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是挂在嘴边,而是一种行动,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不要有任何过激行为,否则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当前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同步进行,道路的车流量逐渐增多,人在饮酒后或者醉酒状态下,知觉和感觉判断能力下降,出现反应迟钝,意识混乱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是极其不安全,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交警对酒驾行为都是绝不姑息的,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妨碍公务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江西南城交警、南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