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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交警队:三马车撞人已终止调解 建议法律途径解决

    河北新闻网3月18日讯(程燕燕)2011年2月2日,本网关注了网友反映的《安新县无证、无牌三马车撞人县交警队不作为》一事,近日,我们收到了安新县交警大队关于此事的回复,回复中对网友反映的事故进行了介绍,并表示,根据双方意愿,交通大队就损害赔偿先后与2月23日、3月2日两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终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与2011年3月3日,对该事故调解终结。按照法律规定,对损害赔偿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下附回复原文:

关于孙明,刘松德一案的综合情况

河北新闻网:

    2011年1月21日7时10分,接县局指挥心中令“在保新公路安州发生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交警大队事故科勘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现场位于保新公路际头路段,路呈东西走向,平坦无障碍。路宽8.5米,现场可见,在公路北侧路肩外侧有一头南尾北车号为河北FXV633号农用三马车。在三马车头部西侧1.2米处的路面上,有一侧翻的电动自行车。伤者已送医院。在勘察现场的同时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经查:2011年1月21日7时许,孙明驾驶驾驶河北FXV633号农用三马车在公园北侧空地处由北向南行驶上公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松德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松德受伤,两车受损。由于伤者伤势较重,处于抢救阶段,不能取证,导致该事件不能在法定时限内定责,与2011年1月27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4条规定,认定中止,2011年2月14日,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车辆痕迹检查等证据综合分析,对此事故进行认定。孙明负全部责任。

    目前,刘松德已出院,共花药费5.9万元,其中孙明为其垫付1.5万元。根据双方意愿,交通大队就损害赔偿先后与2月23日、3月2日两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刘松德方提出,让对方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5万元,孙明表示赔偿伤者一切费用6万元。终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与2011年3月3日,对该事故调解终结。按照法律规定,对损害赔偿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