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曲周交通事故双方已协商好 交警拒绝 凭啥?
2016年5月28日曲周县汽车站交通事故
情况答复
2016年05月28日14时25分,事故科值班民警接到大队指挥中心指令:“在曲周县长途汽车站前一辆手扶拖拉机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无人员伤亡”。值班民警于2016年5月28日14时29分赶到事发现场,经过拍照、录像后恢复交通随即进行调解。小型轿车驾驶人索要赔偿3500元,手扶拖拉机驾驶人宁某最多赔偿800元,双方因赔偿悬殊僵持。值班民警在事故现场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调解此事,经做工作后,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某同意赔偿1500元,宁某最多赔偿1000元,办案民警问宁某看能赔偿对方1200元不能,宁某还是最多出1000元,刘某也无意让步,调解再次陷入僵局。这时值班民警于又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曲周县南开街与振兴路交叉口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随后事故值班民警让双方司机先自行协商。因为第二事故有人员受伤并且两起事故现场距离150米左右,事故值班民警随后徒步赶赴第二个事故现场,勘查第二现场结束后,值班民警回到单位后随即给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小型轿车驾驶人让步100元赔偿,后双方协议达成一致,手扶拖拉机驾驶人一次性赔偿小型轿车驾驶人1400元,肇事双方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签字,当场结案。
一、对于投诉人所说在事故现场同意1200元私了,只是宁某其一厢情愿,刘某并未同意。执勤民警态度蛮横、扬长而去此说法不存在,办案民警实际是徒步去第二起事故现场。
二、对于投诉人说赔偿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某1500元事实不存在,手扶拖拉机驾驶人宁某赔偿了刘某1400元修车款是经事故民警在双方共同在场情况下调解后的结果,并当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签字。
日期:201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