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县: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更新时间: 2020-03-08 15:36 热度: 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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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被告闫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王某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景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在景县法院立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12638.19元。但约定期限届满后,闫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遂原告王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景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局的法官杜振刚接到该案后,认真梳理了案件资料,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网络查控,同时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联系,向被执行人释明如不及时履行义务的后果,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逃避、推脱,拒不交代财产状况,也不来法院接受问询,网络查控也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奈之下,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同时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案件虽以终本结案,但杜振刚自始至终都未停歇案件执行的脚步,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其实际经济状况,并联合县住建局等多部门进行协助查控。功夫不负有心人,该案件终于出现转机,景县住建局给执行局发出了一份关于被执行人闫某名下登记有一套房产的证明,于是,杜振刚马上将该案恢复执行程序,同时告知被执行人闫某不主动履行义务将会对其房产进行拍卖。在事实面前,闫某迫于房产将被拍卖的压力,近日主动将赔偿款送到杜振刚办公室履行完毕,因王某至今行动不便,杜振刚亲自将赔偿款送至其家中。
涉民生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往往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履行能力差,法律意识不强,对法院生效文书存在抵触情绪等原因导致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景县法院在对申请执行的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案施策,攻坚克难,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尽快得以实现。 网友评论: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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