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青县事故中队二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尊敬的网友:
来信收悉。对于您来信中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2019年05月03日07时58分,青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2019年05月03日07时30分,在青县孝子墓村西,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到指令后,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2019年05月03日07时30分,张某仲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青县新兴镇大孝子墓村西由南向北上路时,与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代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某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9年05月07日,因代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在调查中,因当事人张某仲昏迷无法取证,青县公安局于2019年05月06日,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仲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机非鉴定,鉴定为机动车。对代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进行速度鉴定。
对上述鉴定结果按期送达后,因当事人张某仲仍处于昏迷状态,2019年06月13日,青县公安局根据《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之规定。将事故中止认定。
该案办理期间经办案民警多次向医院及伤者家属了解,得知当事人张某仲仍无法苏醒取证,2019年07月25日,委托鉴定机构对两车进行痕迹及事故成因鉴定并将结果按期送达。
2019年07月31日,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该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按期送达给张某仲家属及代某家属。
2019年08月01日,张某仲家属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向沧州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目前该案处于复核期间,沧州交警支队未下达复核结论。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青县公安局
2019年08月16日
日期: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