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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涞源县醉驾超速涉嫌逃逸交通事故 3个月压案不移交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3月18日晚9点左右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国土资源局公职人赵某与邬某员醉驾,超速,涉嫌逃逸。赵某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受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当时赵某与邬某都是醉酒状态,赵是司机,邬为实际车主。事故发生后涞源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保定市公安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赵血液中查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1mg/100ml。赵属于醉驾。事故发生后涞源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3组出警,勘察事故现场认定书没让受害人签字,事故现场有视频监控,涞源县交警事故组没调取监控录像就出具事故认定书,受害人有录音为证。认定赵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邬无责。

按事故认定的肇事者的车辆就不会发生碰撞,碰撞后也不会按他原来的行车轨迹滑出受害人车辆40米远。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事故发生后涞源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组要求受害人必须去交警大队录取口供,受害人有视频为证。事故发生15日后交警队事故组到县医院给受害人录取口供不开执法记录仪,拒绝记录肇事者逃逸。受害人不签字就按妨碍执法罪执行。肇事者曾放言自己有的是人,交警队,公安局,法院都有人,不怕受害人告。事故发生快3个月了涞源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组压着案子,以超出法定移交检察院日期不移交,致使受害人无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肇事者拒绝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和经济损失。受害人有各种证据,寻一位伸张正义的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