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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警支队如此复核依据何在?两份事故认定书的尴尬

唐县交警大队违反法律规定先后出具第 1306272011000088号、第1306272011000005号两份不同的事故认定书的情况,极大地挑战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事情大致经过: 2011年4月7日18时10分,张森驾驶邸建扣的京P5J611桑塔纳轿车,沿唐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大庄子村路口北侧时,与由南向北赵占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因左前轮爆胎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良林电动行车相挂,致使王良林、赵占国受伤,三车受损。王良林脑部受伤病情危重,至今仍意识不清,正在住院治疗中。经唐县交警大队5月23日对该交通事故作出第 130627201100008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森承担全部责任,王良林无责任,赵占国无责任。

5月25日,王良林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当天受理。后于5月27日作出(2011〉唐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裁定书,对京P5J611桑塔纳轿车予以查封并向唐县交警大队送达了裁定书。6月20日,唐县交警大队向王良林邮寄了另一份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第1306272011000005号),5月27日,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 6月10日保定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保公交复字【2011】第068号〉,这3个文件是用同一信封邮过来的。撤销唐县交警大队2011年5月23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张森承担主要责任:王良林承担次要责任,赵占国无责任。 综上所述,唐县交警大队在明知唐县法院已经受理王良林的起诉,且已经对肇事车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又隐瞒唐县法院已受理案件的事实,将张森的复核申请递交保定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第一款,第53条的规定, 保定交警支队应当不予受理。复核审查期间,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 应当终止复核。

王良林向法院起诉有立案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票据可以证实,在保定市交通警察支队受理张森复核申请〈2011年 5月27日〉之前。保定交警支队受理张森的复核申请,并未及时书面通知王良林, 2011年6月10日作出责令唐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也未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55条的规定送达王良林,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邮寄时间为2011年6月20日,有信封上的邮戳证实。希望唐县交警大队和保定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纠正其行为和结论!——网友莲花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