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探访内蒙古“2・23”事故现场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王阳
2月23日上午,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银漫矿业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通勤车,往井下运送工人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向辅助斜坡巷道,造成重大运输安全事故。截至2月26日中午,事故已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其中危重9人。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银漫矿业公司。
2月26日,内蒙古“2・23”重大事故(以下简称“2・23”事故)调查组发布初步调查结果,事故主要原因系企业网上非法购置运输车辆,并私自将运输地面人员的车辆用于井下运输,且事发时车辆严重超载。
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玉犀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公安机关目前已对11名企业直接负责人实施了刑事强制措施,其中1名取保候审,罪名是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人士认为,从初步调查结果上看,“2・23”事故与车辆运输有关。但由于事故发生在银漫矿业的专用路面,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只能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如果需要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不能适用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此次银漫矿业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人员,涉嫌的罪名应该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的定性符合法律规定。”
“工人们大部分都放假回家了”
锡林郭勒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中东部,东接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南邻河北省承德市、张家口市,北与蒙古国接壤。
银漫矿业坐落在锡林郭勒盟辖下的西乌珠穆沁旗(以下简称西乌旗),是一座人口不足8万的小城市。
2月24 日,《法制日报》记者驱车近7个小时后,到达锡林郭勒盟城区,从外环线进入前往西乌旗的307省道。公路两侧,散落着尚未融化的大片雪花。在307省道行驶大约150公里后,道路右边出现蓝底白字的“银漫矿业”指示牌。沿着箭头指示的方向,车辆进入一条无名的水泥小道。行驶10公里左右,记者看到两个低矮山包之间的开阔处,出现多栋白色楼房,并有一个高高的烟囱冒着黑烟。
在银漫矿业门口,车辆被门卫拦住。得知记者是来采访的,门卫马上掏出对讲机进行联系。随后,门卫告知记者,“领导说了,记者采访的话,要到西乌旗政府。”
从银漫矿业到西乌旗,全程117公里。晚10点,记者在西乌旗西乌珠穆沁宾馆,见到了西乌旗宣传部的吴科长。
吴科长告诉记者,“2・23”事故发生在2月23日上午8时20分左右,西乌旗政府新闻办当日就在政府官网上发布了消息。次日凌晨6时,“2・23”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又在西乌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银漫矿业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关情况。
记者提出了解通报中“企业相关人员已被控制”的相关情况,在场的锡林郭勒盟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周振禄说,由于案件重大,侦查工作由锡林郭勒盟公安局直接办理。“记者要了解这方面的情况,西乌旗公安局提供不了,只能到锡林郭勒盟公安局。”
2月25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银漫矿业,发现厂区空空荡荡。门卫告诉记者,厂区里目前只有调查组的人员,公司已经停工,“大部分工人已经放假了。”
在寻找案发现场时,记者看到几个工人满身是灰地从主斜坡道的洞口走出来,连忙走上前去询问,“不是说已经停产了吗?”
一位自称是班长的人说,公司确实停产了。“我们到井下,主要是做抽水工作,防止井下渗水。”
银漫矿业旁边有一条弯曲的沙石坡路,行驶约三公里,记者终于找到了事发的隧道入口。隧道口周围拉起警戒线,一辆特警制式车停在前面。
一名特警告诉记者,隧道口现在已经封闭,只能在外面进行拍摄。记者走近发现,隧道口由彩钢板搭建,上面插有4面小红旗,门口并没有醒目的入口标志。隧道口高约三米,宽约四米,看上去刚好一辆大客车通过。
一名银漫矿业员工介绍说,通勤车进入隧道口后,拱顶倾斜,紧接着就是一条长约数百米的下坡路,向下通入山里。下坡路每隔一段距离,设置有一个空间,供对向行驶的车辆错开。另外还有一个较小空间,可供人躲避。“这种情况下,车辆还是比较安全的。但如果车辆失控,出现严重后果也就无法避免了。”
附近一家餐厅的服务员告诉记者,每天早上,大巴车将工人从厂房区拉到隧道入口处,晚上再将工人拉回厂房区。“我记得运人的大巴车有两辆,都没有挂牌照。”
在知情人的带领下,记者在银漫矿业东侧的山坡下,看到了该公司另外一辆大巴车。车辆长约十米,有六个轮胎,生产厂家为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车上看不到年检的标识,尾灯、转向灯也全部损坏掉,只有两个小灯随意地悬挂在外侧。
离开银漫矿业后,记者打通了西乌旗殡仪馆的电话。工作人员说,事故中无论是受伤人员,还是死亡人员,全部运到了锡林郭勒盟。
“我的感觉是刹车出现问题”
资料显示,银漫矿业始建于2005年11月23日,是上市公司兴业矿业的全资子公司,以生产银、铅、铜等多金属矿产为主,年生产能力165万吨,该矿区是我国有史以来地质探矿投入最多、施工网度最密、勘查成果最高、储量最大的银多金属矿。
2015年4月,银漫矿业取得了项目核准,2016年12月之前取得了自治区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和变更批复,2017年上半年完成了项目建设并竣工验收,2017年的8月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发生后,锡林郭勒盟成立了以盟委书记罗虎在为总指挥的“2・23”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建立统一调度、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下设医疗救治、善后处置、安全保卫等4个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记者采访得知,“2・23”事故所有受伤人员,分别安排在锡林郭勒盟医院和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救治。突发事故使当地血站库存出现预警,锡林郭勒盟中心血站微信公众号称,因用血量大增,库存已低于血站警戒线,呼吁民众献血。随后,多位民众至血站排队献血,目前血量供应基本得到缓解。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的消息显示,初步查明,事故系车辆刹车出现问题,失去控制,撞在辅助斜坡道四车场巷道帮。事故涉及的工人在50人左右,胡志(化名)就是其中之一。
事发当日上午8时,胡志像往常一样,吃完早餐后坐上通勤车,一路摇摇晃晃地前往隧道口。
胡志对所坐的通勤车,似乎没有太多感觉。因为路程短,每次总是觉得刚上车,一下子就到井下了。据胡志回忆,他坐的通勤车很简陋,没有一般汽车上的座椅,只是在车内的左侧和右侧,分别有两条钢铁焊成的长凳,以及后排的五个座位。看上去,好像是改装车。“很多时候,由于人多坐位少,大部分人只能站着。”
车辆前方的光线开始变暗时,胡志感觉已经进入了隧道口。与往日有些不同的是,车辆没有例行的减速,而是速度越来越快。
胡志感觉到刹车可能出了问题,连忙站了起来。也就是几秒钟的时间,车辆在一片惊呼声中,撞上了前方隧道。强烈的惯性使得胡志被人使劲向前撞,“随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胡志醒来时,发现已经躺在在锡林郭勒盟医院的病床上。经诊断,胡志全身多处为骨折。
接受记者采访时,胡志一直用手捂住胸部。说上几句话,就要停下来长舒一口气。
据主治医生介绍,经过拍片检查,胸部器官都无大碍。由于突然遭受剧烈挤压,需要一段时间就能缓和恢复。
记者在锡林郭勒盟医院看到,目前仍有一些家属等候在ICU病房门外。
“应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
“2・23”事故发生后,内蒙古第一时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以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马学军为组长,下设五个工作组,共计33人。
据“2・23”事故调查组成员、内蒙古应急管理厅(原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处长)张玉国向媒体介绍,“2・23”事故调查组分技术调查组、管理调查组、责任追究组、后勤保障组和综合材料,由八个厅局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组长都是由相关的部门厅级领导干部任组长。
2月23日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抵达锡林郭勒盟后,汇同先期抵达现场指挥救援的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马学军看望了伤员,并现场办公,听取事故处置情况汇报,就做好伤员救治、家属安抚、事故调查处理、舆论引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当晚,李纪恒与应急管理部副部长付建华一同赶到现场指导工作。
2月26日,“2・23”事故调查组发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网上非法购置运输车辆,且该车辆没有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没有经过相关机构的检测检验,企业把运输地面人员的车辆用于井下运输也系严重违规。同时,企业还严重违反了安全设施设计规定,把措施斜坡道用于井下人员输送。此外,事故车辆的核载人数不超过30人,但事发时实载50人,属严重超载。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中发现,“2・23”事故发生后,对于事发车辆是否属于交警部门管理,坊间争议很大。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对于非道路的范围,有关部门也进行了界定,其中“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属于非道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北京律师肖东平因此认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理所当然属道路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处理的范围。“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
实践中,由于大量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在此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事实上,也正是这一条款,才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据武汉律师陈勇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公安机关只能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取证、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但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处罚。“如无证驾车,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处罚。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应以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郭泽强也认为,对于“2・23”事故,应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张玉国表示,调查组将依法依规全力查明事故原因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调查工作的整体安排,力争在10至15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编辑: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