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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道路交通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近日,托克托县交通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刘某某于 2016年12月15日11时许,乘坐王某某驾驶的蒙B74007大型普通客车在托克托县东胜西街旧城原供销社对面停车起步时,车上的乘车人刘某某下车时摔倒,造成乘车人刘某某受伤。此交通事故经托县交警大队认定为王某某过错严重,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要求赔偿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但王某某一直未支付刘某某赔偿金,刘某某多次催要,均无果,于是,刘某某于近日来到托克托县交通调解委员会,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一事申请调解。

调解员通过深入细致的辩法析理和说服教育,按照法律法规逐项计算,确定当事人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经过数次耐心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答成一致意见,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某一次性给付刘某某住院医疗费5672元、误工费3402元、护理费1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费用壹万叁仟零叁拾肆元(13034元)。双方就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案就法律性质来说,属于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员对当事人,不仅采用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还适度运用了道德层面与情感层面的说服和教育,在双方之间反复工作,用耐心、细心和热心着重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注重“情”与“法”结合,是本案最终调解成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