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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升镇发生小轿车与三轮车非接触式交通事故,该怎么定责?

小轿车变道影响三轮车通行负主责

6月15日,G105国道东升路段发生一宗小轿车与电动三轮车非接触式交通事故,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及乘客受伤。经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专家综合“会诊”,6月24日,东升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廖某驾驶小轿车变道时影响直行车辆,且未紧急避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6月15日19时35分许,东升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G105国道东升富宏加油站对开路段发生一宗小轿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乘客受伤,请求出警处置。

大队值班民警闻讯迅速赶往现场,看到现场只有一辆侧翻在地的电动三轮车,车上物品散落一地,但不见小轿车的踪影。询问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吕某时得知小轿车司机已经驾车离开现场。

勘察完事故现场后,民警调取了事发路段周边商户的监控视频,还原了当晚的事发经过。

从视频中看到,事发当时,一女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一男子沿105国道南往北行驶行至东升富宏加油站对开路段时,恰遇一男子驾驶粤T号牌小轿车由南往北行驶。其间,小轿车突然变道驶入加油站,影响了三轮车的正常行驶,且在遇意外发生时小轿车没有紧急避让,结果造成电动三轮车侧翻倒地,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及乘客受伤。

根据车辆信息,民警随即联系车主廖某,要求到案接受调查。6月17日,廖某驾车来到东升交警大队,向民警反映称当时因妻子需要进服务上厕所,于是突然变道驶入加油站,但在变道过程中小轿车没有与电动三轮车发生接触,也不清楚电动三轮车因何侧翻,所以当时自以为不关自己事就驾车离开了。

民警在对两车勘查时,确实没有发现有过碰撞的痕迹。由于案件属于“疑难杂症”,东升交警大队随后邀请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专家“会诊”,并最终认定廖某驾驶小轿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依法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三轮车驾驶人吕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6月24日,东升交警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了事故双方的责任。

据交警部门介绍提示,非接触事故,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当事双方没有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非接触事故通常由违停、乱开远光灯、强行变道等违法行为引起。在非接触事故中,同样依据事故的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上述案件中,虽然廖某驾驶的小轿车没有与吕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直接碰撞,但因廖某变道时影响了吕某所驾三轮车的正常通行,且遇险时没有紧急避险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作出了上述责任认定。

来源:中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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