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司法】包河法院开展“集中开放日”活动
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消息 为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治体验,根据市中院统一部署,包河法院在11月21日的集中庭审直播后,又邀请了来自安徽体育学院的110余名学生代表来到法院旁听庭审,并邀请了4名区人大代表见证执行现场。
11月22日上午,伴随一声法槌的轻响,包河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110余名来自合肥体育学院的学生旁听庭审。
2018年11月17日,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帮被告合肥某物流有限公司送快递,沿合肥市合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徽交通职业学院南区大门附近时,疏于观察,碰撞上在此步行的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某先后被送往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近三万元医疗费。2018年11月19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2019年1月20日、22日、26日和3月22日、25日及5月25日、27日,原告李某某因受伤部位分别影响脊柱、视力、耳鸣、血压、咳嗽,在安医大一附院、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合肥包河康民诊所就诊治疗。
刘某某系被告安徽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根据公司安排为被告合肥某物流有限公司送快递。刘某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案件发生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合肥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就后期赔偿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起诉至包河法院。
庭审进行到一半,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寄语
庭审结束后,本案的承办法官杨雯雯表示,希望今天来旁听庭审的学生们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提高警惕,注意行车安全。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同日下午,执行局副局长盛利、执行法官汪民军一行前往滨湖家园1号楼开展执行工作,4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执行。
在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中,被告人黄某某长期占用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某某投资公司名下位于滨湖家园1号楼的房产,拒不搬出。原告起诉至包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某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全部费用。判决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劝说,并出示了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打击执行程序中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法律震慑被执行人黄某某。
今日,执行法官再次上门要求黄某某立刻搬离房屋,黄某某以“无处可去”的理由拒绝搬离,申请执行人当场表示已经为被执行人租赁了另一套房屋。被执行人黄某某又以“房屋太小,行李太多”为由拖延执行,在执行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后,黄某某表示愿意搬离房屋,但是申请执行人必须放弃主张这几年被告占有房产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考虑。
据执行法官汪民军所述,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有其他房产,但始终抗拒执行。若黄某某依旧拒不搬离申请执行人的房产,下一步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或以拒执罪起诉。
近年来,包河法院积极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法院审执工作,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主动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弘扬法治精神。今后包河法院还将继续自觉接受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监督,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