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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洁纯、原审被告郑金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1387号

郑金柱: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洁纯、原审被告郑金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1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