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桂林兴安一小汽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 1人死亡

桂林兴安一小汽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 1人死亡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通讯员蒋琦莉 记者秦丽云)一个多月前,兴安发生一起小型汽车与一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死亡的交通事故。8月27日,肇事司机文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9月3日,兴安公安机关向当地检察院提请逮捕肇事司机文某。

7月21日凌晨5时30分许,  兴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警称:国道322线1571km+93m处发生一起小型汽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致一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民警赶到时,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已被送往医院抢救,事故现场一片狼藉。民警随即在现场进行勘查,并将涉嫌肇事的小型汽车驾驶员文某控制。

“一下没注意,哐当一声就撞上了。”据文某供述,21日凌晨5时15分许,他驾车沿国道322线,由全州往兴安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22线1571km+93m时,他准备由快车道变道至慢车道。在变道过程中,文某与道路前方同方向行驶在慢车道内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三轮车侧翻,驾驶员史某受伤。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并未上牌,驾驶员史某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不幸的是,史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民警现场勘查认定,小型汽车驾驶员文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道路状态观察不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8月27日,肇事司机文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9月6日,记者从兴安交警了解到,9月3日,兴安公安机关已向当地检察院提请逮捕肇事司机文某。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