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丽水车险诈骗案件的“三性”问题
透视丽水车险诈骗案件的“三性”问题
1评论 2019-05-06 08:10:30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单月大赚106%实录
□王小韦 胡刚
5月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拒不理赔》为题报道了一起发生在浙江丽水地区的车险诈骗案件(以下简称“丽水车险诈骗案件”)。研究该案件的偶然性、必然性和预防性“三性”问题,目的在于归纳和揭示该类案件的发案规律,以反面典型为鉴,加强和改进车险经营,堵塞经营漏洞,优化车险经营流程。
偶然性:貌似冰山一角
从表面上看,丽水车险诈骗案件是一件孤立的车险诈骗案件。综合央视报道资料,该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套路旧。据报道,诈骗者两人为父子关系,做二手车交易生意,以豪华二手车为道具,在投保环节按照远高于实际价格(价值)投保车损险,故意制造“车全损、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为单方全责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查勘认定为推定全损,诈骗者获益来源于推定的全损金额和实际价格之差额。
金额大。据报道,此案件先后制造十余起诈骗交通事故,联手骗保500余万元,案均诈骗金额为50万元左右。从诈骗金额来说,单案诈骗金额低于笔者此前研究的无锡车险诈骗案件;案均诈骗额远高于笔者之前研究的“蚂蚁搬家式”的案均0.5万元-2万元的案件。在累计诈骗500万元情况下,法院分别判刑十五年、九年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15万元、10万元,两者相比差距离悬殊。
成员散。据报道,此案件的编剧、导演和骨干演员为父子两,其余七八人是诈骗者的朋友。诈骗者通常将诈骗使用的道具车辆登记在朋友的名下,由诈骗者本人驾车制造事故;少数案件中,诈骗用的道具车辆登记在诈骗者名下,邀请朋友驾车制造故意落水事件。
对照浙江省宁波市海曙法院《关于保险诈骗案件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海曙报告》”),丽水车险诈骗案件符合该报告中关于犯罪方式、诈骗手段、诈骗者关系等主要特征。
必然性:源于层层失守
丽水车险诈骗案件是一面镜子,折射出承保公司经营流程存在不容忽视的漏洞,折射出保险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形同虚设,折射出保险行业整体经营能力存在提升空间。
销售人员失责。丽水车险诈骗案件,诈骗者的作案动机在于追求推定全损和实际全损价格差额。所以,实施诈骗的基础环节和关键环节在于购买保险环节大幅度高估投保车辆的实际价格。在此基础上,诈骗者再去实施制造足以造成“车全损、人轻微伤”后果的事故。在此环节,保险销售人员多数是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出具的发票金额进行测算车损险保费,以便获取更高的代理佣金,也恰恰给车险经营下游埋下隐患。
核保人员失责。当前,车险经营全面实行“见费出单”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将投保车辆基本信息上传之后,核保人员失责的地方在于没有对有投保意向的车辆价格进行认真核实,给诈骗者第二次“冲关”的机会。
查勘人员失责。从笔者研究的很多起案例来看,驾车意外导致落水事故,绝大多数事故都会被交警认定为单方全责交通事故,例外者凤毛麟角。查勘人员对此类事故往往继续进行查勘定损,多数认定为“推定全损”。与笔者先前研究的无锡车险诈骗案件,查勘人员发现疑点之后,在检察官等坚持下进行解析汽车“黑匣子”,通过技术手段,以汽车落水前速度为突破口,识破故意制造事故伎俩的案件非常少。
贯穿起来,对车险经营销售、核保和查勘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管控,拆除诈骗温床和铲除诈骗土壤成为一种大概率事件。同时,法院罚金与诈骗金额之间悬殊,助长了诈骗者的侥幸心理,印证了《海曙报告》的“若将五年至十年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看做该罪的重刑区间,则保险诈骗罪的重刑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而保险诈骗案件却逐年增长”结论。
预防性:依靠系统措施
车险诈骗案件在保险诈骗案件中的权重与车险经营在财产险经营中的权重基本适当,可以说,抓好车险领域反欺诈工作就是抓好了保险领域的反欺诈工作。吸取林林总总的案件教训和经验,做好打击车险领域欺诈工作,需要依靠系统措施。
一是依靠技术手段,铸牢首道防线。相对而言,当前保险经营中,保险行业共享的车险系统是比较完善的。建议以此为基础,开展三项新尝试。一是参与二手车评估。建议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吸收保险行业业内专家,会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维修协会等机构,充分利用车险事故数据和车辆维修数据,制作各种二手车价格评估模型,将此模型与当前的车险系统适度对接,对投保的二手车尤其是豪华型二手车实际价格进行评估。二是参与研究汽车“黑匣子”研究。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业内专家,与相关汽车鉴定机构开展合作,对涉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汽车速度进行鉴定,以此推定出险行为是属于“故意”还是“意外”。三是进一步完善保险领域“黑名单”制度。对法院已经判决的保险诈骗者,在进行投保活动中,实行惩罚性费率。
二是加强人员管理,铸牢第二道防线。在所有的产品体系中,保险产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需要通过描述的方式进行介绍,所以加强人员管理尤为必要。为此,需开展三项工作:加强培训,提升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大对违规销售人员的问责力度,对于被认定为欺诈、销售误导的保险纠纷,一律追回佣金、追回薪酬;加大对违规机构高管问责力度,对于被认定为欺诈、销售误导的保险纠纷,其所在机构高管一律追回薪酬、降职使用。
三是参与社会治理,铸牢第三道防线。提高诈骗者的诈骗难度和提高对诈骗者惩戒的力度,打消诈骗者实施诈骗心理是一种有效的手段。而开展此项工作,不是保险行业自身努力就可以进行的,为此建议:提高研究能力,推动与公安等部门开展合作,为其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方案支持;提高研究能力,协助法院等司法部门,归纳总结保险欺诈案件审理中的有益做法,对保险欺诈者追回诈骗款项提供线索。
丽水车险诈骗始作俑者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戒,打击和预防此类保险诈骗案件,一箭三雕、意义叠加,挽救诈骗者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减少社会财富因为欺诈而故意毁坏,提高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系统化和社会管理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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