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嵊州人的房贷有变化了!还有这些新规与你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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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房贷有新变化
浙江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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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又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
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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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这意味着,有些“房贷族”需要重签贷款合同。
近日,建行、工行、中行、农行、交行、邮储等多家银行发布了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
贷款应该如何改?选哪种定价方式更合适?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哪些贷款需要转换?
你的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三要素:
1、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或者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
2、参考的是贷款基准利率定价;
3、贷款本来是浮动利率定价的。
哪些贷款暂时不需要转换?
1、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2020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个人住房贷款;
3、政策类贷款,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
什么时间完成转换?
转换时间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部分银行将从3月底或4月上旬开始转换,还有些银行尚未确定转换启动时间,后续将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
转换规则
经银行与客户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
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上一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参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进行定价基准转换;其中,存在分次提款、循环情形的,对尚未提款的部分,转换后的当期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转换前利率。
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去哪里申请转换?
各家银行情况不一,部分银行可以通过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或短信银行或网点智能进行办理。
Q:我的房贷是10年期的,现在的利率是基准利率打7折,转换为LPR以后,还跟原来一样吗?是在LPR的基础上打7折吗?
A:基准利率和LPR两种定价方式的浮动方式不同。基准利率定价方式下,一般按比例浮动,比如基准利率上浮10%、下浮15%等;LPR定价方式下,按照加减点数来浮动,比如LPR加40个基点、减30个基点等。
具体到这笔贷款,转换前,10年期参照的贷款基准利率是4.9%,打7折后的实际执行利率是3.43%,按照人民银行公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因此转换后的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依然为3.43%,但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转换后10年期贷款参照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您的贷款的定价方式转换为在5年期以上LPR的基础上减137个基点(4.8%-3.43%=1.37%,一个基点为0.01%),加点数值为-137,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Q:哪种利率定价方式更划算?
A: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表示,回答这个问题很复杂,主要取决于几个因素,如果你的房贷剩余期限足够长,选择了LPR加点定价模式,未来央行持续引导5年期LPR下行,可以享受利率下行周期的红利。
假设以300万房贷总额,20年等额本息,现行是1.1倍上浮,那么利率为5.39%(5年LPR+59基点),目前每月还本付息20450元。如果未来利率下行,2022年下降50个基点到4.3%,那么实际利率是4.89%(5年期LPR+59基点),每月还款大约19650,下降了800元,一年可节省9600元。
相反,一旦经济进入加息周期,不排除LPR可能会走高,不过也业内人士指出,即使长时间维度内LPR出现了上行,增加的月供对于借款人的生活影响不大。
不过总体而言,选择LPR还是相较固定利率来说更为划算的。
除了“房贷”大事有变化
3月起
还有这些新规
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
浙江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学校调整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前要进行成本监审,以办学成本为定价依据。《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实施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要求用票单位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定财政电子票据风险控制措施,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签名设备的安全保管,确保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证开票信息与收费信息内容一致。《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启动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试点
公安交管部门将启动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等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6项新措施中有3项在2020年3月1日起开始试点推行,另有3项在2020年3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
3项试点推行的措施主要是围绕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在交管领域应用、优化驾驶人记分管理等方面。主要包括试点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试点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试点提供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
试点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达到相关要求的,减免最高不超过六分交通违法记分,发挥记分制度教育引导、鼓励守法的正向激励作用。
来源:新华网、浙江发布、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