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被甩出车外,把自己压死!这样保险能赔吗?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进行了全力抢救,虽经119和120紧急救援,但不幸的是张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后经鉴定,张某符合机动车作用致挤压性窒息而死亡,但本起交通事故张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家属希望理赔保险公司拒绝
张某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张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运输机组曾在齐齐哈尔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该险种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现在张某及车辆发生事故,理应得到赔偿。
此后张某家属找到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事宜,但某保险公司却认为,张某属于“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范围,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家属不认可这种说法,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最终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标准支付保险赔偿。
张某到底咋算“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其实这个要从几方面进行考量。人们通常认为的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是指车外的受害人,虽然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但本案中因为张某的身份从时空和位置上来说已经发生变化,不能单纯认为张某是“车上人员”。
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均为临时性身份,并非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张某在被其驾驶的车辆压死的时间节点上,所处的空间位置是车外,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当然,如果事故发生时,张某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直接造成死亡,应当依然认定其为“车上人员”,但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碾压造成死亡的,应当认定其为“第三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驾驶的事故车辆驶入道路东侧路基下,被抛出车外再次被拖拉机运输车组车头压在车下,致挤压性窒息死亡。该事故发生时间节点应为车辆压死张某的时间,即在这一时间节点上,张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应属于受害者,应当属于交强险对第三者理赔范围。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家属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