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自家车碾压交强险到底赔不赔 法官这样说
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但如果司机被甩出窗外后受伤,自家车辆的交强险能赔吗?近日,鄠邑区法院道路交通法庭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12月20日,刘龙江驾驶A货车沿西汉高速行驶至K1133+830米附近时,与前方停车待检(进入安检站)的案外人张贵民驾驶的B货车尾部右侧相撞,刘龙江被甩出车外,被其所驾车辆碾压,该车辆继续前行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待检的刘宁宁驾驶的C货车的右侧中部相撞,刘龙江当场死亡,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龙江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张贵民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龙江的继承人张丽丽等与张贵民等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之后,张丽丽等又向西安市鄠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龙江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11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的损害后果,系因自身过错所致,应当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且刘龙江作为驾驶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责任保险“第三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受害人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由于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或“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换而转化。
就该案而言,刘龙江驾驶的A货车与案外人张贵民驾驶的B货车尾部右侧相撞后,被甩出车外,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后又遭到A货车的碾压,故受害人刘龙江与A货车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符合保险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第三者”情形。鉴于A货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向原告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结合案件事实,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机被甩出窗外,是否一定就能得到本车交强险的赔付呢?“不一定”,办案法官王涛说,要看“车上人员”是否能转化为“第三者”,时间点应以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已经脱离本车作为转化标准。如果刘龙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车辆经碰撞被甩出窗外受伤,那是不能认定为“第三者”的。而该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刘龙江被甩出车外后又遭到本车的碾压,适宜被认定为“第三者”。(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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